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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婴]法律框架中非遗与旅游的良性互动
  作者:刘红婴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9 | 点击数:4956
 


刘红婴

  旅游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作为国内最高位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2011年6月1日已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面的法律事务,而非单纯的民间行为或政府行为。

  法律精神要在一切与非遗保护有关的环节中得以体现,法律规则也须得到准确执行。这当中,旅游与非遗保护之间也构成了一种全新的需要在法律的视野下予以关注的关系。

  非遗旅游是法律价值实现的一种途径

  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来确定非遗的范畴、标准、相关组织、保护手段、保护程序等内容,是由于非遗理念是当代价值观的产物,强调文化多样性及和平发展的主题。法律要给出符合主题的行动方向和基本规范,设置行为标准,以达到终极目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明示,该公约的宗旨之一是“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即强调了非遗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将非遗的理念全面地渗透下去。作为缔约国履行保护非遗义务的纲领性规范文件,我国新施行的《非遗法》也提出了宣传普及非遗知识、提高非遗保护意识的要求。而普及知识、提高意识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旅游。通过具有亲历性、感官感知特点的旅游行为来完成对非遗本体及其价值的认知,从而培育保护非遗的观念,并使观念融入日常习惯之中。

  尊重是非遗旅游的第一要旨

  非遗旅游如何进行?恪守尊重原则须置于首位。

  非遗旅游要求人们抛开地域的狭隘意识,平等地包容彼此。那么,尊重就是第一原则。尊重法定的甄别标准,尊重每一项非遗及非遗所包含的所有文化细节,方能见其精髓,赏其价值。公约所提到的“相互鉴赏”,也正是对这种了解和共赏的认同和促进。

  无论何种类型的非遗,法律均设立有标准范畴及保护规范。多数非遗并不适合复制性的表演,需要通过旅游贴近之。以摩洛哥的人类非遗代表作“马拉喀什的德迦玛艾尔法纳广场文化空间”为例,尊重原则的适用十分典型。德迦玛艾尔法纳广场在11世纪马拉喀什城市建成之初就已出现,以广场为载体的文化空间历经千年,人气不散,日复一日人们汇聚于此,各种行当,应有尽有。这样的活态非遗,需要置身其中去感受,可能有些内容是旅游者所不甚理解的,但必须尊重。旅游作为促进保护的特殊动力,在充分尊重的前提下,能为各地方的非遗保护带来良性机制。

  非遗旅游资源不是打造出来的

  能够达到文化尊重目的的非遗旅游,绝非依靠经过包装的项目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一同生长起来的,与生俱来地携带着真实的不可替代的地方风貌,其地理文化因素不可复制。因此,非遗不是“打造”出来的,而是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的。

  非遗法律事务的关键词在实质上为“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在程序层面上为“确认、立档、研究、保存”。而由于非遗的特殊性,承传的手段包括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因而,就非遗本身而言,更是不可“打造”的。

  为使非遗的法律内涵及目的能够实现,在愈加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之下,我们需要检讨近年来跟风造势的非理性做法,避免一哄而上,使保护非遗成为常态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事业。

  遏制旅游对非遗的过度消费

  理性地执行非遗规则,为的是传达正确的非遗理念,真实完整地保护非遗。但由于利益驱使,旅游可能使非遗异化。比如,生活常态、劳作常态的非遗,由于要给旅游者看,即沦为无限度反复表演的商品。从已生苗头的异化倾向及现象看,更需警惕的是缺乏非遗理念的错误理解、错误开发。

  防止非遗的异化,要遏制旅游对非遗的过度、过滥消费,也仰仗于非遗整体保护工作的全面到位。这要求能够在非遗保护的所有工作环节中彰显正确的理念。否则,对非遗理解、认知、使用的异化在所难免。若干年来的实践证明,一些违背非遗基本法律精神、原理的做法,带给非遗工作的是负面拖累。

  尽管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本身都是传统的,而在法律框架中的非遗保护则是当代新理念引导下的年轻事物。非遗旅游应助其保护之力,整合更具凝聚力的遗产资源,不纠缠于某地方的一己利益上,彰显非遗本真的精神实质。
 

  文章来源:新京报 2011-06-08 第D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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