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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今起实施 专家解读立法亮点
  作者:李铁柱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2 | 点击数:6009
 

昆曲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6月1日电(见习记者 李铁柱) 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实施。该法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本网记者采访专家时了解到,这部法律的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传承人并引入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范非遗申报工作,引入非遗“退出机制”,同时对非遗保护不力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责任人,政府也将为非遗提供财政保障。

  《非遗法》亮点

  亮点一:立法保护非遗“传承人”并引入退出机制

  曾数次参与《非遗法》立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云霞认为,今起实施的《非遗法》明确提出了认定非遗传承人这一角色,并引入了传承人退出机制,这是《非遗法》的一大亮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审定、保护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认真履行传承和培养后继人才等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非遗法》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另外,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非遗传承人的补贴将从8000元增至每年1万元,用于补助传承人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和生活。“十二五”期间,扶持力度还将加大。

  此前,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政府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创设各种条件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艰难濒危的处境下,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

  对于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王云霞教授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敦促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毕竟传承人是得到国家和地方的扶持和资助的,其所掌握的非遗知识已经不是其私有财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其不愿意或无力传承,当然应该取消其资格,而由其他更愿意或有能力传承的人员来取代。”

  亮点二:规范非遗“重申报轻保护”现象 引入非遗退出机制

  近年来,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十分突出,诸如各地争抢名人故里的新闻屡见不鲜。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非遗法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此前,文化部曾表示,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并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亮点三:对非遗保护不力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责任人

  今起实施的《非遗法》,明确指出了非遗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的责任。根据非遗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而对于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对于非遗保护不力的,非遗法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非遗法》中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立法为非遗提供财政保障

  王云霞教授认为,《非遗法》出台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财政保障。

  《非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此次实施的《非遗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条非常重要,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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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网易-正义网 2011-06-01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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