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需细化法律
记者:在“非遗”保护国家级别的法律未出台之前,对于“非遗”保护工作来讲,是否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朝戈金:这些年确实有一些相关的法律纠纷不断出现。我国在着作权法中没有对民间创作的作品作详细规定,于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有名的如王洛宾作品版权之争。我们该如何看待那些由一个地区的特定民众集体创作和传承的作品?这些作品被商业化使用之后该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基本权利?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法律难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进行裁量时,基本上是比照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比方说一些作品是群众集体创作的,没有明确的原创者,如果产生了商业效益该如何分配?给全民族吗?谁能代表这一民族来接受回馈的效益,又如何界定作品在多大的范围内流传?这些都是问题。希望在不太久的将来,在文化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制定出一套比较切合实际的保护规定。这也是“非遗”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记者:此前,一些地方已经相继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您认为这与国家层面的立法存在哪些关系?
朝戈金:有些地方在很早以前就出台了相关法律,这可以说是为国家层面法律的出台做了一些铺垫,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从法律层级上来说,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之后,可以说已经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地方仍然可以有一定的权限,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来实施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今后在地方立法的精神上和基本面上,不能和国家级法律相冲突。
记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国的文化多样性的保存是否也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朝戈金:当然有积极作用。人类文化基因的多样化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保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中有过表述,是说我们不仅要从当代,而且要从子孙后代的利益出发,考虑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
这其实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一个道理。现在我们千方百计地去保留某些生物的种子基因,就是怕物种灭绝会带来很多问题。文化上的物种和基因的保留也是一个道理,文化上的基因灭绝了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文化上的整合和趋同不永远都是好的事情。没有人希望今后全球人只有一个文化,被一种主流强势的文化统治,都在一种文化规范下生活,那是很可怕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深层次上是和文化多样性这样一种基本的人类精神诉求是相通的。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人类未来的福祉去保留这样一些文化的基因和种子。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保留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了子孙后代的利益,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记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在即,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遇到一些困难?
朝戈金:困难可能主要存在于对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解读上。我在文化部发言时曾谈到,希望尽快出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操作指南。
过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出台一些法律之后,也会紧跟着出台操作指南,因为法律本身可能是抽象的、高屋建瓴的,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该怎么做,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指导。
比如,在法律条文中提到,外国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单独在中国从事系统的、有计划的田野调查工作,需要跟中国方面建立相应的合作伙伴关系。那一个外国人去村里面拍了几张剪纸的照片,这算不算违法呢?
就上述细节而言,法律条文不能规定到这么细,因此需要一个操作指南或者说实施细则。操作指南或实施细则可能就会规定清楚,田野调查的时间是多长、规模上是怎样、是什么意图、达到什么结果。这样一来,一般外国游客的观察或旅游中的拍照,就不能算作文化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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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6月1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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