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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非遗”过度商业化乱象有望消除
  作者:朝戈金 记者 杜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03 | 点击数:10726
 

  记者: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您经常需要做广泛的田野调查,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您能谈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历吗?

  朝戈金:民俗学学科创立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了,从创立之初就与田野调查紧密联系在一起。一开始讲的田野调查真的是到乡间去,今天的田野调查主要是指做实地的调查。

  在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经历中,有些时候各方面条件比较艰苦。有一年夏天我去天山山麓,那里的海拔将近4000米,8月份的早上就看见结冰了,十分寒冷。当时只好把所有衣服都套在身上,像头熊一样。很多地方不通汽车,只能靠骑马,那里的狗也往往非常凶猛,需要格外小心。

  通过这些年田野调查的经历,我感到民众中真是有无数的天才,他们的才能以及达到的水平让人们惊叹,比如说史诗演唱的能力。我见过一位藏族老艺人,不识字,擅长“格萨尔史诗”,故事全在他的脑子中。后来西藏社会科学院把他请过去唱,每天唱两三个小时。我们去看望他的时候,他已经唱了几个月了,就问他,你的故事是不是快要唱完了,他回答:还早着呢。

  后来我们计划刊印他所唱的格萨尔王传,结果发现从听磁带到誊写,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就成立了一个小组围着他工作,这个工作已经进行好几年了,我们已经将他唱的故事出版了近30卷,全部出完,有45卷,每卷30万字以上。这45卷还不是他所唱故事的全部,而大约只占三分之二。

  我把这个例子说给国际同行们听,他们都非常吃惊,纷纷说这是一个奇迹。这只是我所见到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叙事艺术上的一个例子,类似的奇迹还有很多。

  明确政府保护“非遗”责任

  记者: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今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文化部部长蔡武曾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您如何评价非物质遗产法的出台和实施?

  朝戈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是民俗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一件大事。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有法可依,我们非常高兴,非常支持。

  记者:蔡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关于法律确立“非遗”保护的政府责任,您是怎么看待的?

  朝戈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件非常积极的事情,应当赋予政府一定的责任。如果这部法律只是泛泛地提出倡议,对于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职责没有约束的话,那么,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在落实的环节上还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各地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方面是卯足了劲儿,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投入人力、财力去做一些表面上看来没有经济效益的事情的时候,许多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很不够的。有了这样一部法律之后,就能推动地方政府去做一些相关工作,比如在每年的政府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总体而言,这部法律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制度化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有所投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复兴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一个大家都乐于看到的局面。

  记者:据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其中,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3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请您对这些规定做个详细的介绍?

  朝戈金:这几项制度都很好。就调查制度而言,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因为这涉及到专业人士。从事调查工作,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儿”,建立档案,然后设计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给出设立保护措施的建议。

  就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而言,这是我国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制度,但是对于整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在国际上也多次讲过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实践有非常正面的评价,认为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国特点,是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领域为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一项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4级名录制度,从乡、县、市再到国家,一路上来,能比较好地涵盖我国境内各个民族的优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也方便了从国家层面较为全面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矿藏”.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一级一级往上推荐的,这就能够将那些最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到国家级名录中来。可以说,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设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很有意义。但对一些面积较小、民族单一的国家而言,可能并不需要如此复杂的名录体系,这可以说是各国有各国的国情。

  就传承与传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较重要的。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整合的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那些传统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项的改变乃至消失。我们建立一套传承与传播的制度,是希望通过一种有效的运作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比较好地传承下去,一些有基础的项目甚至能得到比较好地复兴,一些已经走出人们视线的文化项目也能尽可能地保留一些样本。

  事实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一直非常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保护、复兴工作,这与我国的传承和传播制度在理念上是相同的。总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设计,与一些在文化保护理念上比较先进的国家是相通的,与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是相通的,我国也是公约缔约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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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6月1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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