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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重申报轻保护”变为“既重申报更重保护”
●国务院已公布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很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意味着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将从“重申报轻保护”转变为“既重申报更重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作了规定。王文章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是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创举。
据介绍,2007年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等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力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促进了自然生态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2010年,文化部组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相关扶持政策的课题研究。今年,文化部还计划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积极与国家税务、财政、金融、国土等有关部门沟通,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扶持政策,如:个体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贷款、融资的优惠政策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链接】中国日报网:非遗立法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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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光明网-人民日报 2011-06-01 09: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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