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历时十余载、几经磨砺,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在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了对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晋中文化、潍水文化等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日益增强。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马文辉介绍,国务院近日刚刚批准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目前,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已达121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强化了保护责任。我们将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创新理念,廓清思路,把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和水平。”马文辉说。
据介绍,文化部下一阶段将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支持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采访、报道;积极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论坛、讲座等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二是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文化部将与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协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修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按照法律的要求,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出台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推动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是完善工作规划和长效保护机制。今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文化部将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二五”规划,进一步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思路,增强科学性、规范性、长远性,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注重调查成果的整理、建档、利用和珍贵实物的收集;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强化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健全传承机制,进一步落实对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总之,将法律设立的各项制度转化为长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依法保护水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为指导各地更好地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还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编写出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法律条文和精神实质。
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文化报 2011年06月03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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