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有暇拜读了罗根泽先生的两本书——《乐府文学史》和《罗根泽古典文学论文集》。我原本想看看,梁启超的东汉说,是怎样经过罗根泽的阐发弘扬,得到进一步巩固的。但阅读的结果却使我发现,罗根泽所持并非东汉说,而是建安说。如他说:“传世五言诗,若《古诗十九首》,苏李《赠答诗》,卓文君《白头吟》,班婕妤《怨歌行》,其著作年代,远者不出东汉之末,近者或在魏晋六代,旧以为枚乘苏武李陵卓文君班婕妤者,全非事实。”说得多么斩钉截铁,多么明晰轻快!所有的这些所谓“古诗”,“其著作年代,远者不出东汉之末,近者或在魏晋六代,旧以为枚乘苏武李陵卓文君班婕妤者,全非事实”。这一论断,恰与笔者经过六年时光潜心研究所得的结论略同。
以我迄今为止的研究所得来看,诸多失去作者姓名的“古诗”,包括《古诗十九首》、苏李诗、《孔雀东南飞》、《陌上桑》等,无一不是建安十六年之后的作品,其中魏文帝黄初年间的作品为多,也有少量魏明帝太和年间的作品。前辈学者时有“东汉末年之作”的说法,其实和我所说的时间段落是相似或者是相差不多的时期。
罗根泽不止一次指出,徐中舒的建安说非常有道理,认为徐中舒作《古诗十九首考》,“博征繁引,证明十九首中不惟无枚叔作,《孤竹》一篇亦非傅毅作,其著作年代,皆在东汉以后。证据确凿,略成定谳”。罗根泽等学者,既然已经认为十九首“皆在东汉以后,证据确凿,略成定谳”,缘何在十九首真正的作者问题上与真相擦肩而过呢?
我以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罗先生认为,“《十九首》中既无枚乘之作,则其年代可以约略推知在东汉末年。一则《诗品》谓‘旧疑是建安曹王所作’,知齐梁已有人疑为东汉末年作品。然是否曹王所作,成为疑案”。他也许认为,既然陆机(261-303)已经拟作古诗,若是作者为曹王,中间仅隔六七十年,不应不知。其实,建安时期人的寿命短促,曹丕、曹植皆为四十岁左右的寿命,六七十年的隔离,已经有三代人之差距,更兼事关宫闱秘闻,魏晋皆为杀戮时代,人人保身立命而不及,何人敢挺身而出,揭晓真相呢?不过,罗先生同时认为:“由其(陆机)拟为曹王所作,知其风格与曹王相近,其年代亦与曹王不远。”由此看来,后来文学史的写作,将十九首视为秦嘉时代的作品,反而比罗根泽时代退步,更有学者重新回到西汉时代寻找作者,那就更是南辕北辙了。
梁启超先生凭借直觉,推测十九首大抵创作于东汉中后期。梁氏弟子罗根泽则在具体的诗歌史演变的考察中,得出十九首等当为建安曹魏之后作品的结论。但梁启超先生和学术界其他学者并没有感受到罗根泽先生的颠覆,恰恰相反,学术界一直习惯于将罗先生所论,视为对梁氏东汉说的传承。这是因为,梁氏之论,原本意在颠覆一直处于统治地位的西汉说,罗先生所论的建安说,仍在东汉说的疆域版图之内,他们共同的对手都是西汉说,至于在东汉的哪个时期,反倒并不重要了——历史就是这样错过了建安曹魏说的正确选择。
其中重要的问题是:按理说,后来的十九首接受史,理应延续罗根泽先生的阐发,向着建安说的正确方向前进,缘何掉头往回,重回东汉时代(大约是公元160年左右的时代)了呢?在这里,我无法一一清理十九首接受史的具体过程,但可以指出,个人在学术史的发展方向上总是渺小的,学者们总是不自觉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时代意识形态思潮的影响,遵从着时代意识形态的制约,以致出现某种卡里斯马现象的精神文化产品。
我在从事《唐五代声诗曲词发生史》这一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与此相同的问题:我的研究发现,唐代的乐舞制度分明记载了初唐一直到盛唐之前对于地方乐舞的禁断,一直到公元805年中唐时代,才开始逐渐解除对地方公私乐舞的禁断,到公元826年,才开始允许地方府县军镇建立自己的乐舞班子,何来敦煌歌辞产生于初唐或者盛唐的说法?所谓曲词产生于民间,并无实在根据,乃是胡适根据白话文学、平民史观的需要而作出的某种推断,后来学者相信了将近一个世纪,并且在胡适理论的基础之上,不断增添所谓“民间乐府”等音乐文学理论的体系。以此再来反思十九首的接受史,之所以由罗根泽的建安曹魏之后的说法,退回到所谓东汉中期的含混说法,其思想史的潜在指向,正是民间文学和平民文学——这是。
文章来源:《中华读书报》( 2011年03月16日 15 版)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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