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商周宗法制度这一研究领域,似乎过分注重了自春秋战国以来已然成熟的父系宗法,而恰恰忽视了曾与父系宗法长期并存的母系宗法遗迹。按笔者对日名制及昭穆制的研究,中国古代母系宗法的存续时间实际比之通常意识下的想象要长久得多。其中最重要的事实和现象之一,便是直到商殷、西周时期,已经确立起父系家长继承制的宗族仍然相当普遍地依母系分宗。这对研究中国古代宗法十分紧要,倘若不明了于此,将难以彻底摆脱周公制礼、以宗法制度专属西周的旧说,也难以在清理上古宗法制度源流的工作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古人依母系分宗的事实易懂,但文献资料多为零星而分散的片断,其背后隐藏的东西多多,正须改变视角而作着力的系统发掘,方能在既有的基础上有所发明和更新。
注释:
①以上所引诸经书均为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合印本,中华书局,1980年。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下引诸经书及《国语》同此,不另注。
②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99年,第195页。
③摩尔根以为人类蒙昧时代“以性为基础的婚级”,是比氏族“更古老的区分成员的制度”,所依据的事实则是直到19世纪仍然相当完整地保存于澳大利亚土著卡米拉罗依人(Gamilaroi)氏族组织中的婚级区分。从理论上说,卡米拉罗依人所实行的仍是普那路亚(punalua)婚制(汉译或又称亚血族群婚、伙婚、女系半部族婚等),即一方氏族某一辈分的男子统统是通婚方氏族同一辈分女子的丈夫,反言之即后者统统是前者的妻子。由于是母系社会,故男女婚配所生子女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但子女的婚配又须选择与父母不同的氏族,故子女所属的婚级亦不同于父母所属的婚级。这样,因婚级名称的数目有限,到了第三代,便又回归为祖父母所属的婚级。(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47—59页)
④吕思勉:《先秦史》,开明书店,1941年,第269页。
⑤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开明书店,1949年,第37—39页。
⑥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252—253页。
⑦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62—263页。
⑧李衡眉:《昭穆制度研究》,齐鲁书社,1996年,第67页;又见李衡眉《先秦史论集》(齐鲁书社,1999年)第328页。
⑨参见李衡眉《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关系论略》,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第26—36页;又见李衡眉《先秦史论集》第341—357页。
⑩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第2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458页。
(11)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5、107页。
(12)张富祥:《商王名号与上古日名制研究》,《历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3—27页。
(13)胡厚宣先生认为:“大宗即大庙,合祭直系先祖之所也;小宗即小庙,合祭旁系先祖之所也。”又认为卜辞“大示”、“小示”即分指直系、旁系先祖。(见《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111—113页)此说代表了学者的一种普遍看法。(参见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71—472页)然卜辞屡言在“大宗”祭上甲以下诸先公先王,在“小宗”祭大乙以下诸先王,而大乙(即商汤)实非旁系先王,可见“大宗”、“小宗”并不能仅以直系、旁系划分。陈梦家先生说:“大示、上示、牛示都是以上甲为首的直系,大乙亦是直系大示,所以大乙当然是大宗中的大示。以大乙为首的小宗,可能包括了有旁系的小示或下示。”(《殷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473页)此说较谨慎,然亦不尽确当。或谓“大宗”、“小宗”之祭有嫡庶礼仪上的隆杀,亦不确。参见下文。
(14)参见郭沫若《卜辞通纂》,《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2卷,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295页。
(15)在商王室祭祀先妣的问题上最容易引起的误解,是以为先妣之祭皆依附于先王之祭,故罗振玉、董作宾等先生都曾主张“配食”说;王国维先生则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卜辞以先妣“专祭”的情况,后来唐兰、张政娘等先生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论证,均强调先妣之祭非是“配食”于先王。(参见《甲骨学一百年》第443页)这点今已为学者共识,但仅以此证明先妣地位之高还不明就里,此种“专祭”实因祖、妣不同宗。
(16)见《甲骨学一百年》第441—442页。
(17)按:上引《甲骨学一百年》谓“从上甲始名丁的先祖,报丁第一,大丁第二”,故以为“二祖丁”指大丁。此说恐不确,依卜辞常例,“二祖丁”应以指沃丁为是。商王室的六世先公(包括上甲、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其名号在卜辞中一直没有变化,故此处所述诸王异称一般亦只适用于大乙以下诸世。
(18)参见《殷虚卜辞综述》第470页。
(19)如《礼记·王制》“天子七庙”郑玄注:“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大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
(20)徐中舒:《论殷代社会的氏族组织》,《工商导报·学林副刊》1951年1月7日。
(21)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第195—196、232—234页。
(22)李衡眉:《殷人昭穆制度试探》,《历史教学》1991年第9期;又见所著《先秦史论集》第388—398页。
(23)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53—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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