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争议还在春秋中叶已经存在,见于载籍的著名例子是鲁国的“跻僖公”。《春秋》文公二年(前625)载:二月“丁丑,作僖公主。”“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左传》评论说: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时)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礼无不顺;祀,国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鲧,汤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尚)祖也……
此言尚未直接与昭穆挂钩,而《国语·鲁语上》同载其事,却径从昭穆谈起:
夏父弗忌为宗,熏,将跻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曰:“我为宗伯。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何常之有?”有司曰:“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胄之亲疏也。夫祀,昭孝也;各致齐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故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犹恐其逾也。今将先明而后祖,自玄王以及主癸莫若汤,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烝也,未尝跻汤与文、武,为不逾也。鲁未若商、周而改其常,无乃不可乎?”弗听,遂跻之。
鲁闵公、僖公皆为庄公之子。先是,庄公及其嗣子公子般皆以内乱被杀,闵公继位,时年8岁。闵公在位不足2年复被杀,僖公继位,在位33年。《史记·鲁周公世家》说僖公为闵公之弟,《汉书·五行传》则说僖公为闵公庶兄。从夏父弗忌所说的“新鬼大,故鬼小”来看,僖公为闵公之兄当无疑问。僖公卒,夏父弗忌坚持以僖公之庙次置于闵公之上,其理由有二:一是僖公长于闵公;二是僖公在位时间长,治国有功,时称“圣贤”。《左传》的评论主要针对前一条理由,然已掺杂“为人后者为之子”的观念,故以父子关系作比,称之为“逆祀”;《国语》的评论则主要针对后一条理由,以为不能以贤明乱昭穆,然亦例之以商汤和周文、武。其实,按昭穆制的本义,兄弟并祀而同昭穆,庙次以长幼为序是合理的,此为宗统的要求;但按后人的理解,“亲亲”与“尊尊”有别,若是为弟者继位在前,则其庙次亦当在上,不复以亲属关系为序,此为君统的要求。这一种君统与宗统之间的内在矛盾,非昭穆制本身所能规范,故鲁国“跻僖公”的争议当时无结果,仍从夏父弗忌之言而跻之。时隔一百二十余年后,到鲁定公时,阳虎以陪臣执鲁政,始将僖公与闵公的庙次再颠倒过来,事见《左传》定公八年,可见此时在庙次问题上的君统观念已占了上风。
秦汉以降,历代皇朝的宗庙建制或都宫别殿,或同堂异室,皆各有变通,而非尽遵左昭右穆及兄弟同昭穆之制。(43)相关争议仍集中于君统与宗统之间的内在冲突,且皇位继承者不出于亲生父子相传及同父兄弟相传的历代多有,又加上开国皇帝及非以嫡子身份入继的皇帝多追尊其本生祖、父为帝,从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其详情大都见历代正史的《祭祀志》和《礼志》,不烦缕述。仅从形式上看,元朝泰定以后的宗庙格局是最符合昭穆制的。据《元史·祭祀志》记载,元朝宗庙初亦仿唐、宋之制而有定数,然“昭穆不分,父子杂坐”。后来新建太庙,始以太祖室居中,南向,睿宗以下各庙室分为左右二列;然其时仍承尚右之俗,以睿宗居右,其次世居左,右尊于左,依然不合于左昭右穆之制。至泰定帝即位初,乃采取博士刘致等人的建议,重新厘正,移睿宗于左为昭之第一世,移世祖于右为穆之第一世,以下各按世次定左右,凡同世兄弟并建庙室,为昭者皆在左,为穆者皆在右。大抵蒙古统治者不甚拘于嫡庶之制,故较易接受兄弟同昭穆之说。不过元以后,直到清末,有关兄弟同昭穆还是异昭穆的争议仍未消除。《清史稿·礼志五·宗庙之制》记载宣统初集议德宗祔庙事,参加集议诸臣尚争执不下,“重宗统者以为异昭穆不便,重皇统者复以为同昭穆不合”。大学士张之洞力排众议,主张“古有祧迁之礼,则兄弟昭穆宜同;今无祧迁之礼,则兄弟昭穆可异”。其言虽为朝廷所采纳,然实出于迎合时务,并不妥当,故当年秋天宣统帝又下诏说:“我朝庙制,前殿自太祖以下七室皆南向,宣宗以下三世分东西向,与古所谓穆北向、昭南向不同。穆、德二庙,同为百世不祧,宜守朱子之说,以昭穆分左右,不以昭穆为尊卑。礼缘义起,毋因经说异同,过事拘执。”于是穆、德二庙仍以昭穆分左右。事实上,这类争议的政治含义远大于宗法含义,已超出昭穆制的范畴,未可用以讨论周人的昭穆制。盖自不分嫡庶的亲属制度成为历史陈迹后,昭穆制也已变质,历朝所争论的不过是当下祭祖秩序的排列形式,对古典昭穆制的本义终不见分晓。
这里有必要再就古人墓葬亦分昭穆之说补充一点意见。此说仅见于《周礼·春官·冢人》而不见于他书,后人的解释也不过是照本宣科,其可靠性是很令人怀疑的。李衡眉先生援引考古资料,推论“古人宗庙之有昭穆,正是墓葬分昭穆的再现”,意在证明昭穆制起于墓葬制度,(44)然举证并不明确,推测亦过当。就现在所知,中国古代姓族或氏族群落的公共墓地,至迟自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来,便在大量的考古遗址中出现分组埋葬的现象。这一现象可以用来说明或推测上古姓族或氏族的分化及家族的形成过程,但并不能作为探讨昭穆制起源问题的证据,因为史前以至商、周时期墓葬的考古发掘通常并不能确定墓主之间生前的亲属关系,况且各时期、各地方的葬俗都不同,也无法仅仅根据某些特殊的葬式就断言其有昭穆之分。相反的证据,则如极具典型意义的山西晋侯墓地,已知诸墓分两列,均按早晚次第自东而西排开,李伯谦先生即认定其排列与昭穆制不符,并进而指出与晋侯墓地同时的卫国、燕国、虢国墓地也不见有“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的格局,因疑《周礼·冢人》所说“以昭穆为左右”可能是误记。(45)再如西汉帝陵,也已有考古学者根据目前的发掘情况,判定其排列无昭穆之序,(46)此正与西汉庙制在元帝以前“不列昭穆”的事实相应。秦汉以后的历代帝陵,事实上大都是在皇帝生前随宜选址而兴建的,并非一味依昭穆排定,况且皇位继承本亦多有不合昭穆的情况,也难以设想其陵墓都一律按照严格的昭穆之分定位。若宽泛一点来看,古人公共墓葬的个体或部分总会有左右排列的情况,要从中找出一些类似左昭右穆的痕迹并不难;然欲以此推广到昭穆制度上,处处将已知的墓葬与昭穆相套合,则必致窒碍百出而不通。古人的祭祖活动并非只有单一的形式,现时各地已发现的大量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祭祀基址(特别是红山文化、良渚文化及龙山文化的祭台),说明宗庙的起源很早,绝不可能只是仿照墓葬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要而言之,探讨昭穆制度的起源须着眼于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演变,仅推溯于墓葬制度的原始形态实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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