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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关注的是,昭穆制是否在商代已经形成?纯就隔代的本生关系而言,这在商人自然也是一样的。如按日名制推求,大乙为其父示癸之妻乙所生,大乙之子大丁、外丙、中壬皆不同母,而皆以示癸之妻乙为唯一的本生祖母。但卜辞祀典所见的示癸之配偶只有妣甲而无妻乙,似与上面所界定的三代本生关系不合。所以我们以为,商王族在内婚范围内可能不曾采取类似昭穆之分的制度。这一问题也可从多方面作分析。其一,由于商王族的内婚群从上甲时开始,就已分为自甲至癸的十宗(更早按地支分为十二宗),而每一宗即代表同姓的一个母系分支,母系的本生关系清晰传承而厘然不混,固不需像异姓的分支那样,各按母姓对本生关系作分段的划分。其二,如前面所说,商王族的内婚家庭还相当完整地保持着母系社会家庭组织的遗规,诸母和诸子之间既无亲生与非亲生观念,也无单线的亲属关系。因此从卜辞祀典来看,商人的本生关系都是以先妣(先王主妻)之祭为代表的,而不是特别强调亲生关系(绝大多数先妣都不是下代王的生母);或说商人在内婚范围内对本生关系的理解是宽泛的,而不限于亲生。某些先王的生母也见于祀典,如一期卜辞中所见的母名,自甲至癸皆有,其中母庚当即武丁的生父小乙之妣庚,母丁则当即武丁的生母。然王室对诸王生母的祭祀究竟有何规定,目前尚不能明。先妣之祭通常都是在各宗的宗庙单独进行的,各自的日名所表示的日期即祭日,而现存卜辞也不见有单纯合祭女性祖先的记录。或者商王主妻之外的诸配偶(包括非先妣的商王生母)都处在各宗庙先妣的陪祀位置上,即使偶有特祭,也与先妣在祀典上的地位不同。其三,由上两项所决定,商人的日名系统也便与昭穆系统不同。日名是个体的,每辈皆有十干,出于各自的生母之名,而不关乎祖母之名;昭、穆则皆为总名,每辈同用一个,直接与祖母的姓族身份相联系,而不关乎生母的身份。实际上,不论是用日名或昭穆之名,行辈的区别都须通过族谱来查对,只不过昭穆区别行辈的特点更为明显一些。总之,我们倾向于认为商人在内婚范围内尚不分昭穆。至于外婚群是否分昭穆,因史料缺乏,无从分说;然以后例前,昭穆之制既曾在周人族群中流行,则在商人族群中亦不能毫无影响。或说周人自其始祖后稷的时代起就已分昭穆,这点还只是推测。人群的本生关系自是始终都存在的,而昭穆之分作为一种制度,应是随着宗庙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它的形成时际不一定可以上推到原始社会。据现有史料,昭穆制开始流行的时期还只能定位于商周之际。
无须赘言,由三代本生关系推论昭穆制,不能与后世严格划分了嫡庶关系的父系宗法相套合。从根本上说,构成昭穆制下三代本生关系的宗法基础仍在贵族诸妻及其诸子皆不分嫡庶,一分嫡庶则昭穆制即发生动摇。因此《荀子·王制》篇曾特别强调:“分未定也,而有昭穆。”盖嫡庶既分,宗法关系便渐次完全转向父系而排除母系,用以体现三代本生关系的昭穆制也便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因此揆之其初,昭穆之分的主导机制实在夫妻同昭穆,而不在祖孙同昭穆、父子异昭穆及兄弟同昭穆,后几项特征实际上都是由夫妻同昭穆连带而来的。这一制度大大简化了传统的宗法体系,从而为父系宗法最终摆脱母系宗法的羁绊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并使缘于母系宗法的日名制也渐次趋向消亡。
“昭穆”之名,古今无善解。《诗·周颂·访落》之“昭考”,郑玄笺注以“明”字释“昭”,又谓“昭考”即“明德之考”;《国语·鲁语上》又有“明者为昭,其次为穆”的说法,韦昭注亦以“明德”解“明”字。《后汉书·祭祀志下》注引《决疑要注》:“凡昭穆,父南面,故曰昭,昭,明也;子北面,故曰穆,穆,顺也。”宋卫湜《礼记集说》引山阴陆氏(陆佃)曰:“昭穆者,父子之号,昭以明下为义,穆以恭上为义。方其为父则称昭,取其昭以明下也;方其为子则称穆,取其穆以恭上也。”(30)凡此之类,都偏重于义理的解释,而非是主于名物训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昭”字有云:“庙有昭穆,昭取阳明,穆取阴幽。皆本无正字,假此二字为之。”其意以为“昭穆乃鬼神之称”,若本有正字则当从“示”。(31)近世国内外学者或从此说而变通之,以为“昭”指居于东边的氏族,“穆”指居于西边的氏族,东则阳明,西则阴幽;(32)或又从文字训诂上,以为“昭穆”二字通“穜稑”或“朝暮”,皆以早晚表示辈分;(33)也有释“昭穆”之字义为缝隙的,以为用于原始婚制是指通婚族内部“相邻辈分之间的界限”;(34)近年更有人称“昭穆”之名起于卜辞的“召方”和“目方”;(35)还有人称“昭穆”起于青藏高原古羌族(古藏族)的“恰、穆”。(36)如此则越说而离题越远。商代甲骨文中已有“邵庭”一词,“邵”当即“昭”,周原甲骨文中亦有此字,然均未见有“穆”字;西周金文中常见“昭”、“穆”二字,且有“昭宫”、“穆庙”之名,是知昭穆制之存在曾无疑问。我们推测“昭穆”之名很可能起于祖、妣并祀之制。昭者显,穆者敬,祖、妣并祀,在早或各有庙堂,而以男左女右为习尚,此正合于上古左宗庙而右社稷的风俗,社稷之祀在早亦包含浓厚的祭祀女性祖先的意味。(37)后来宗庙制度发生变化,而昭、穆之名仍被用来沿称宗庙的排列格局,也就很容易固化为左昭右穆的观念,只不过此时昭、穆二字所表示的宗法意义已不同于先前。也就是说,宗庙制度上的“昭穆”可能原指男左女右,后来才被赋予区分行辈的意义。如此说来,“昭穆”虽起于宗庙,而实为生人而设,非是神主之称,与日名之为代号无异,只是不能用以命名。
周人的宗庙建制,见于金文的史料亦纷纭复杂,不易清理,这里不能详论。依本文所考,我们相信西周王室的宗庙若是都宫别殿之制,其基本格局必是太庙居中,坐北朝南,各王庙依次自北而南,昭庙在东,穆庙在西;太庙的合祭若只祭男性祖先,亦必是太祖居中,南向,昭辈在左,穆辈在右,且诸辈兄弟皆同入祀典。后世或以东向为上,合祭之礼以太祖位居西而面东,则昭辈在北,穆辈在南,左昭右穆的格局不变。金文中的周庙以“京宫”、“康宫”地位最高,我们怀疑“京宫”为周人的远祖庙或祧庙,“康宫”为周人的太庙,皆因地而名之,并非是某一王的庙。(38)太庙也可以有单立的“昭宫”、“穆宫”或“昭庙”、“穆庙”,此种类名在金文中也不一定都是指某王庙,如“周康昭宫”、“周康穆宫”便有可能是指“康宫”的左、右庙堂。昭穆之序可能有“庙数”(实即太庙所祀祖先神主的世数)之别,但后世儒者欲以七庙、五庙等统一古人庙制,究竟有多少历史依据还很难说;至于由七庙之说推溯,斥谈夏人五庙、商人六庙,则纯属附会和臆测。假如某些宗庙群在某些时段确有定数,那么随着后来人庙者的增多,所祀太祖(即当下宗庙中所供奉的第一辈祖先)就是不断变动的,其下昭、穆的位置也随之变动。其变动规则应是太祖本人在为太祖之前原属昭者,在他上升为太祖之后,其孙辈之昭即递补其位置,而不是由其子辈之穆递补;反之,穆列的变动亦然。此即汉人所说的“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39) 这样也就昭者恒为昭,穆者恒为穆,昭穆之序始终不乱。如仍以周初宗庙为例,且限定为只祀五世祖先的五庙,那么其变动格局即可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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