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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祥]昭穆制新探
  作者:张富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07 | 点击数:29358
 
本节复述笔者对日名制的新见解,强调的是商人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并且仍依母系分宗,进而论及子姓部族的分宗立庙之制,以为探讨昭穆制问题的铺垫。古人言庙数,以昭穆制推及夏、商,(19)并无可信的理由和根据。近人或据对于商王名号及日名制的某种特定理解,并参考殷墟考古所见小屯乙区的建筑格局及西北岗王陵区的墓葬分布,推测商代可能已有昭穆制。如徐中舒先生曾认为,昭穆制是周康王以后周人从东方抄袭的典礼,成汤以前先公的排列次序正符合周代昭穆制的序列,所以正是昭穆庙制的蓝本。(20)张光直先生则屡言他研究商王“庙号”所划分的“乙丁制”,便与周人的昭穆制“有若干密切相似之处”,觉得二者“实际上代表同一种制度”。(21)李衡眉先生甚至发挥“两合氏族”说,推论还在传说的颛顼时代已存在着昭穆制度,又引丁骕、张光直先生对日名制的研究成果,以为殷人之有昭穆制应该可成定论。(22)这一课题确实需要研究,但以日名制解释昭穆制的途径恐怕多半靠不住,因为从表面上看,日名制本身并不具备表示行辈的意义。在日名系统之内,由异宗相婚及隔代通婚也可造成父子不同名而祖孙同名的现象,这点与昭穆制有些相似,然亦无固定不变的规律可循,大量已知的日名材料所显示的还是祖孙不同名。昭穆制的产生,当从商周宗法制度的变化和转换上去寻求。
 
三、西周宗法与庙制:昭穆制的缘起
 
西周宗法制度,按典籍常见的一种整齐化的说法,乃是由大宗、小宗构成的层级的体系。其间基本的定义是在父系家长制下,大宗为嫡嗣,小宗为庶支,种种宗法关系及财产与权力的分配皆因此种嫡庶之分而定。不过严格说来,这一种整齐化的描述还只是“七十子后学”之言,是否符合西周特别是周初的历史实际,并非没有疑问。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揭发“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首重“立子立嫡之制”,并十分肯定地推论“舍弟而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嫡庶之制即因此而生。(23)可是周王室早期的传嗣历史确可考者,如太王之舍长子太伯而立季子王季,文王之舍长子伯邑考而立次子武王,武王之后又有胞弟周公“摄政”(或说称王),都与后人所标榜的严格嫡长子继承制不合。《逸周书·世俘》篇载武王克商后举行“告天宗上帝”之礼,“王列祖自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加圆点者为兄弟关系),可见当时还完全遵从殷人旧俗,实行的是同世兄弟骈列并祀的制度。由于此种祭礼仅为报功而举行,不同于太庙的合祭,故所祭除诸王外,同世兄弟仅及于王季之兄太伯、虞公及武王之兄伯邑考,而不及于诸王的其他兄弟;而其所以特别并祀诸位兄长之由,则在传统的长子继承制下,兄长本具有承嗣的身份与资格(太王、文王当是本为长子),或他们在实际上确曾为王位或族长位置的继承人,如商代三戈铭文中的“大父”、“中父”、“大兄”之类。由此可反映周初尚无明确的嫡庶之分,或者至少可说嫡庶之分尚不严。
由日名制观察,商周宗法制度的主要区别其实不在于嫡庶制本身,而在于商人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并且王位继承严格控制在内婚范围之内;而周人则不曾实行系统的内婚制,故王位继承亦无内婚与外婚范畴的分别。西周姬姓贵族有无内婚的情况,还需要仔细检讨,而从理论上说,古代任何一个部族集团都不可能完全没有内婚。不过据研究,已知的西周诸王之配偶皆为异姓之女,其中尤以姜姓之女为多,并且每隔一代就有一位姜姓王后出现;(24)而在周王世系表上,又全不见反映内婚制的日名制之踪影。这大概可以说明周人素行外婚制,即使偶有内婚的情况,也不曾自成系统。内婚制并非每一个部族都曾实行。周人在灭商以前,其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要较商人为低,同时又有自己的传统文化风俗,不曾实行系统的内婚制是可能的。对日名制的研究也表明,日名制主要在中原及东部地区流行,西周时期仍使用日名的家族基本上都是夏、商遗族;而周王室的先祖皆用私名而不用日名或其他形式的表姓名号,显然也直接与外婚制有关系。(25)这样来看,周人以外婚制为主的婚姻制度更少母系宗法制的羁绊,也更有利于父系宗法制的成长及二者的转型。
但外婚制并非父系宗法制及相应的继嗣制度成长的前提。确切地说,父系宗法制虽与继承制有牵连,却并不等同于嫡庶制。随着宗族的繁衍和分化,直系与旁系、大宗与小宗的分别是必然的,但分宗并不意味着身份上的不平等,嫡庶制的产生和发展有个过程。可以推断,周人直到建国前后,同世兄弟及同父诸子不分嫡庶的风俗应该仍与商人相仿,而且因无内婚与外婚之别,不分嫡庶的倾向可能较商人更为宽泛。单就继统法而言,商人的内婚诸宗实际约略相当于周人的大宗,而外婚诸宗则约略相当于周人的小宗。商代王位由内婚诸宗子传承,且继位者皆为前王之子,实与周代王位由大宗传承无异。只是在周人的父系家长继承制下,内婚与外婚之别既不存在,则由此种差别所孕生的嫡庶制之萌芽便渐次转移到大宗与小宗的差别上。或者换一种说法,后人以大宗与小宗所界定的嫡庶制,实际上只是一种较之商代缩小了直系范围而扩大了旁系范围的直系与旁系之别。商代的直系包括内婚诸子在内,因内婚诸子都有资格继承王位,所以都有可能成为直系,真正的旁系仅指外婚诸子;后世严格嫡庶制下的直系,从理论上说,乃仅指嫡长子一人的传承统绪,故其余诸子都被归入旁系。顺此来看周王室的继统法,至少在周初还是如同商王室的继统法,是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而辅之以推举制,并未确立起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如上面已提到的王季以季子继位,武王以次子继位,都可见兄终弟及之制在周初并未消除,史所盛称的周公“摄政”也仍然反映出这一变制的延续。周公父子所封的鲁国,其君位继承在整个西周时期,也还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相间,以致后来鲁人自己也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26)故严格意义上的嫡庶制,估计要到西周中叶以后才出现逐渐强化的趋势;而相关的制度化理论说明,则要迟至春秋以后的儒家学说中才有。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剧变”说,包含了一些深刻的见解,而主要失误即在以晚出的史料规范商周之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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