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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祥]昭穆制新探
  作者:张富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07 | 点击数:31160
 
(六)商代宗法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按父系划分的“族”,而不是按母系划分的“宗”,因此社会的通婚族也都是父系家族,赖以“辨姓”和分宗的母系只不过是从亲族历史上继承下来的一种按母系姓族通婚的划分和归类。这一种区分的真实文化涵义也不在于以母系与父系并重,而在于“宗”表示通婚关系和“姓族”身份,“族”表示政治关系和“氏族”地位。商代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特别是子姓内部各家族集团间的通婚,也就成为政治统治的基本保证之一。也可以说,子姓部族既是一个庞大的父系“族”群,其中又包含一个从旧有的母系“姓族”继承下来的“宗”群,内婚“族”群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用日名所表示的“宗”名。这种“宗”、“族”交错的体制,也就是日名制显示出“姓氏合一”特征的原因,是知日名使用者的宗法身份与政治地位亦不相离。
从上述要点不难看出,商代社会的组织体系虽是以“族”为单位的父系家长继承制结构,但其时在家族传衍的体系上,母系社会的遗风仍很浓重。其突出特征是同父子女仍依母系分宗,诸母和子女在内婚群或外婚群的各自范围之内都不分嫡庶。卜辞显示,王室祀典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传世商三戈(又称“三勾兵”)铭文记有祖、父、兄三世共20人的日名,三世兄弟皆先后骈列,亦无上下贵贱之别。这些王国维先生都已援为“商人无嫡庶之制”的立论根据。表现在亲属称谓上,卜辞中所见的“多祖”、“多父”、“多母”、“多兄”、“多母弟”等称,也与上述材料相应。因同世兄弟生前在一定范围内不分嫡庶,故死后同入祀典,这是讨论商代宗法与庙制首先要关注的内容之一。
商王室的祖庙在卜辞中都称作“宗”,名目繁多,学者对此关注叙论亦多,但到目前为止,似乎对商王室宗庙系统的内在结构并未有明晰的分擘。联系日名制作考察,笔者以为商王室宗庙建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体系应是分宗立庙,即王室诸宗各立一庙。在这一层面上又分两系:一是王室内婚群诸宗至少有自甲至癸的十庙,此为王室宗庙系统的结构基础;二是王室外婚群也应有单立的宗庙,与内婚群诸宗的十庙相辅。在内、外诸宗庙之上,则另有一座总领群宗的大型太庙,为王室综合祭祀之所,也可说是子姓部族的宗主庙。卜辞有“大宗”、“小宗”之分,“大宗”显然即太庙,“小宗”则应是内婚群各宗庙的共名,而不是与“大宗”性质相同的另一座宗庙。(13)“大宗”因规模宏伟,其主体建筑称“大室”,又有诸多附属建筑,故习称“大宗”;各“小宗”也都是一组建筑,其中既有类似于太庙之“大室”的主体建筑,又有各宗先王、先妣的单独庙室,只不过总体规模较小,故统称“小宗”。
商王室分宗立庙的证据可由卜辞考见。其一,卜辞的周祭通用“肜日”、“翌日”、“协日”等名,这类祭名中的“日”字明显地含有代指宗名的意味,因此诸种祭仪通常都应是指分宗之祭。特别是协祭,有一种是纯按相同日名的系统进行的,如“祭祖甲协象(阳)甲”、“祭戋甲协小甲”、“祭大甲协上甲”之类,凡祭某甲者必协祭上一位的甲;(14)其余各宗的协祭亦往往如是。此种祀典最能显示出分宗立庙与分宗祭祀的特征。其二,卜辞祀典是以先王与先妣分祭的,并无先王、先妣同堂共祀之例,故周祭过程中的先妣之祭通常要在妣名前各加“某王奭”的限定语(亦有以此限定语置后的)。此亦由于分宗立庙,各宗的先王都是本宗先妣的后裔,同宗王、妣之间通常不存在夫妻关系,而绝大多数商王又不是上辈先妣的亲子(亦即王、妣日名不同),故不可能同堂共祀。先妣之祭既是独立进行的,则即应有专门的庙室。这种专庙在卜辞中仅见到“妣庚宗”、“司母辛宗”,但不能视为特例,由直系诸王的先妣皆见于卜辞祀典,可知诸先妣都应有专庙。(15)其三,卜辞所见的“某王宗”(自大乙以至文武丁的直系诸王皆有),大都是作为卜祭地点出现的,如“在祖乙宗卜”、“彝于大乙宗”之类。以这类卜辞与“在大宗卜”、“在大宗彝”对看,亦可见“某王宗”当包括在作为共名的“小宗”之内。旁系先王也应各有单立的“宗”,而卜辞所以不见,当只是由于王室实行兄弟并祀的制度,卜祭活动通常都在直系先王的“宗”内进行,故所记亦只及直系而不及旁系。其四,卜辞中商王日名前的区别字,有一类是使用“高”、“后”、“亚”、“内”、“上”、“下”等字及“二”、“三”、“四”几个数目字的,与加“大”、“小”、“祖”等字的称呼不同。以往对这类异称的来历尚无一致的认识,但已基本弄清所指为哪一位先王。(16)我们认定对这类称呼都须分宗理解,亦即按日名谱上纵向的甲宗谱系、乙宗谱系等分别对待。如在乙宗的谱系上,武丁以前名乙者有大乙、祖乙、小乙三人,故武丁卜辞或称大乙为“高祖乙”、“上乙”,称祖乙为“亚祖乙”、“下乙”,称小乙为“毓(后)祖乙”、“内乙”;这里“高”、“上”指第一(也用于指远祖),“亚”、“下”指第二,“内”则即“后”。同样的道理,在丁宗的谱系上,终商殷之世为王者有大丁、沃丁、中丁、祖丁、武丁、康丁、文武丁七人,故武丁卜辞中的“二祖丁”、“三祖丁”、“四祖丁”应分别指沃丁、中丁、祖丁,(17)而康丁卜辞或又称武丁为“毓(后)祖丁”。其他王、妣同类称呼皆可依此类推。廪辛、康丁卜辞中有“中宗祖乙”之称,帝乙卜辞中又有“中宗祖丁”之称,“中宗”一词至今无确解;实则只要着眼于商王室分宗立庙的事实就可以知道,“祖乙宗”在上举乙宗三王的宗庙中居中,“祖丁宗”在丁宗七王的宗庙中亦居中,故皆称“中宗”。其五,卜辞中单用“宗”字之例很多,如“在宗”、“飨宗”、“即宗”、“祼于宗”、“于宗用”之类。其中有的可能是指“大宗”或其他祖庙、神庙,但有相当一部分应该就是指卜祭活动本王所属之宗的宗庙,即内婚群十“宗”中的某一“宗”。盖卜祭者既为某王,则当时卜辞的记录自可省去其本宗庙称呼中的日名,而只用一个“宗”字。其六,卜辞中有“丁宗”、“癸宗”之名,又有“乙门”、“丁门”等同类概念,当即是对总称“小宗”的各宗庙及其附属建筑的习称。又有“上甲家”、“祖丁室”之类的称呼,意义应相同(“家”指宗庙正室以内)。此外,还有不少“阳甲升”、“武丁升”之类的称呼,陈梦家先生疑“升”当读作“祢”,指亲庙,与“宗”同义。(18)以上所举六项证据难以周全,然已可窥知商王室分宗立庙之制在卜辞中在在可见。据此不难考见“宗庙”一词的来历:因分宗立庙,有宗即有庙,有庙即有宗,“宗”即是庙,故称“宗庙”。后世所称“宗法”之“宗”即滥觞于此,固不可把宗庙昭穆之制排除于宗法制度之外。
如上文所说,在商王族普行异宗相婚、隔代通婚与分宗立庙的体制下,先王夫妻、父子、兄弟一般不可能同堂共祀,同堂共祀只能体现在太庙的合祭中。不过像诸父、诸母并祭及诸兄并祭等,即便日名各不相同,而分庙同时进行,其实亦与同堂共祀无异。从分宗致祭的原理上说,因是按母系分宗,故严格的“宗祭”本应主于女性祖先的祭祀,参与者亦限于本宗的宗人,非宗人则不预;但商王室各宗庙都已单立各宗男性祖先的庙室,男性祖先的祭祀且占据主导的地位,因此从卜辞来看,王室祭祀活动的绝大多数实际都属于“族祭”的范畴,而不限于哪一宗。依此而言,分宗立庙之制仍只代表亲属制度上的一种传统的分类,与日名制相辅相成,其基本内涵也已逐渐向父系宗法制下的庙祀制度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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