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梁昕照) 近年来,因为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脆弱的非遗项目迅速消失或濒临灭绝,令人扼腕。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出台,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有观点据此认为,中国开始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好的时代。非遗保护究竟处于最严峻的时代还是最好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认识《非遗法》的出台?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民俗学会会长、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朝戈金研究员和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小康教授。
确定非遗保护的法律地位
谈及《非遗法》出台的意义,朝戈金用“恰逢其时”来概括。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相应的准备和铺垫工作,我国关于非遗保护的理念和做法已逐渐成型,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另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不断冲击挤压脆弱的非遗项目。非遗保护法规继续空缺必将危及珍贵的文化遗产。同时,他透露,《非遗法》的出台是经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各领域专业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反复研讨折中的结果。言语中,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可见一斑。接受采访时,高小康也首先谈到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表示《非遗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了“非遗”保护的法律地位。“其次,虽然具体的表述还可继续斟酌,但《非遗法》将非遗定义明确化,而且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界定更为清晰简洁。”他说,清晰简洁的界定有利于在具体实践中对抗实际存在的种种不确定性。对此问题,朝戈金表示,《非遗法》繁简得当,有操作性,又充分考虑到各地方、各民族的具体条件和情况,是谓“恰如其分”。
非遗框架下不谈文化多样性共存
新法的命名不提“保护”二字,引发颇多讨论。对此,朝戈金认为,在具体的非遗保护中,只提“保护”二字可能是片面的,其中还涉及立法、研究、甄别、复兴等多个层面。《公约》中的“保护”是广义的保护,比汉语“保护”的涵盖范围要更广一些,更贴近人类文明的传承之意。高小康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将‘保护’和‘保存’分开提,相对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新法第四条写道,非遗保护应做到“三个有利于”,并没有提到《公约》所强调的“文化多样性共存”。高小康说,“文化多样性”是非遗保护工作的起点。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非遗保护一直强调“文化多样性共存”。新法对此只字未提,可以说是一种欠缺。 “三个有利于”有它的价值,但偏重于强调非遗保护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强调认同和统一。和谐社会强调的是和而不同、合而不齐。只有在文化多样性共存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朝戈金也表示,从文化谱系、文明生态的层面上来看,不同的文化精神基因共存才能抵御人类生活的单一化,文化多样性共存有利于人类健康发展。但是,如何将这一理念推行,需要可操作性的实践行动。《非遗法》的立法精神重点不在文化多样性共存问题。我们也不应该赋予它过多的社会职能。在具体的保护工作中,如果尊重了《非遗法》的内在精神,必然会体现文化多样性共存理念。不过,他并不建议在非遗保护的框架下来谈文化多样性共存问题,“其中涉及到民族认同、民族政策、人类的制度史和知识史等诸多问题,在非遗框架下往往无法深入探讨,不利于问题的展开,也可能误导社会舆论。”
保护的关键是传承人
谈及《非遗法》中的“保护”、“开发”、“传承人”、“调查”等关键词。高小康表示,从逻辑关系上看,应该先是调查、制定名录,然后是保护,而保护的关键是传承人。非遗保护离开传承人保护是不可取的,是违反保护初衷的。当然,传承人的保护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的确定和群体传承人等问题。新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可以对传承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另外,这也不仅是传承人的问题,更关系到非遗振兴发展、焕发新的活力的问题,即文化生态的复兴。他一再强调应在文化生态复兴的层面上推进非遗保护。
“非遗依附于人,是人的观念形态和艺术图式。非遗保护一定要优先保护传承人。离开了传承人,非遗就没了生命力。其他保护工作应该围绕传承人展开。”朝戈金也尤其强调传承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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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报》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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