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传古籍传承与非遗保护并举
上至唐朝,下至民国。少数民族古籍的时间跨度不亚于汉文古籍,甚至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多样。中国民族图书馆馆长吴贵飙说:“口传古籍形成时间十分久远,它们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变异性,有的演绎为神话故事、史诗,有的成为反映民族迁徙流变的历史记述。口传古籍的价值丝毫不逊于文字古籍。”与文字古籍相比,口传古籍抢救、搜集和整理的难度更大。专家指出,口头传承是古籍保护和非遗传承共同的保护对象,保护口头传承具有保护民族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功效。
多位专家注意到,口传古籍的传承人,往往同时也是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我国目前的非遗保护体系中,“整体保护、活态传承”是非遗项目保护的重要原则。他们建议,与非遗项目一样,对当下口传古籍在传承中进行活态保护。活态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充分发掘其价值,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古籍进行合理利用。
酝酿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不久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吴贵飙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结束了口传古籍无法可依的历史,各级政府部门将会据此加大对古籍保护的支持力度,更多散落民间的口传古籍将会得到抢救。在他看来,把保护口传古籍与非遗保护结合起来,并且有了法律依据,这对起步较晚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件大好事。
少数民族古籍将有定级标准
从普查到整理,从修复到出版,古籍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统一的标准。古籍保护领域此前已有了由文化部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适用于汉语言文字古籍的《古籍定级标准》。
吴贵飙说:“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相比,在产生、发展和传播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古籍定级标准》未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列入定级对象。”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者深深意识到,随着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标准已迫在眉睫。
2007年,国家民委、文化部共同决定,尽快制定出台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并委托北京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组织起草工作,在认真参考汉文古籍定级标准的基础上,《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逐步形成。
据悉,经过3年多努力,该草案已经完成了调研、座谈、起草、修订、审定等各项工作,并上报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等待最后颁布实施。吴贵飙说:“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工作的国家级行业标准,将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普查、修复、整理等各项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也将为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分级保护和科学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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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文化报 2011年03月16日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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