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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梁]内价值是民俗文化之本
  作者:刘铁梁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28 | 点击数:9508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69 期 16 版“人类学”文章之一。

 

  运用“遗产”概念,将民俗与前人留下的文物古迹等同看待,强调了民俗文化具有某种重要价值,但同时也暴露出人们对民俗文化内价值的实现缺乏信心。

  当前的民俗学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话语难解难分,这一方面使民俗学拥有参与解决现实文化问题的机会,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理论上的混乱。一个还未澄清的核心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真的能够说明民俗文化的价值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关于文化分类和价值判断的概念,主要指那些即将消失或发生根本改变的民俗文化。这一概念本是为了明确需要特别保护的文化的范围,强调保护它们的理由。但是,民俗文化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民俗文化的价值怎样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对这两个重要问题的讨论,既被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激活,又被这一概念所搅乱。事实上,学者们都忙于按照“遗产”的价值标准对民俗进行评估和打分,未能对各个地方变化着的民俗进行更多的调查和研究。

  当前民俗文化保护重视外价值的实现

  民俗文化的价值,可以从“内价值”与“外价值”两个方面来理解。内价值是指民俗文化在其存在的社会与历史时空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作为局内人的民众所认可并在生活中实际使用的价值。外价值是指作为局外人的学者、社会活动家、文化产业人士等附加给这些文化的观念、评论或商品化包装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价值。内价值与外价值的相对区分,关系到民俗文化保护实践中所面临的根本矛盾。

  民俗文化两种价值的实现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尤其是对其内价值的实现需要加以呵护。目前,“保护”民俗文化的做法与结果,大多重视其外价值的实现。许多保护方案都是按照局外人的价值观来制定的,而局外人又获得了某种干预民俗文化传承的权力,这样,可能会造成对民俗文化原有内价值的伤害。民俗文化的根本价值是其具有生活特征的内价值,而不是把它作为欣赏对象和商品包装的外价值。内价值是“本”,外价值是“末”,如果本末倒置,民俗文化的自然传承与正常更新过程就有可能被遏止。

  民俗文化不是让局外人欣赏的“遗产”

  运用“遗产”概念,将民俗与前人留下的文物古迹等同看待,强调了民俗文化具有某种重要价值,但同时也暴露出人们对民俗文化内价值的实现缺乏信心。在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民俗文化能否传承以及怎样传承,必然受制于工业化、科技化的影响,受制于社会关系结构的改变。当群体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民俗文化的形态和作用也必然发生一些变化,不可能保持“原汁原味”。但民俗文化不应该只是让局外人欣赏的“遗产”,例如成为在博物馆中的陈列和旅游场地中的表演。民俗文化应当可以在社会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的不断建构中,经由意义的阐释与形式的创新,不断地发挥作用,从而持续保有其内在的价值。

  民俗文化的内价值不是自我封闭地产生的,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同、相互交流的符号和工具,民俗文化的价值不仅存在于某个地域和群体的内部生活中,也存在于跨地域与跨群体交往的实践中。民俗文化的内价值所具有的开放性,也表现为其与外价值可以形成相互转化的关系。例如关帝信仰能够在许多地方扎根,离不开古代中央政权的推崇和各地文人的诠释。这说明外价值可以转化为内价值,条件是获得当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和参与。也就是说,内外价值之间有一个相互认知和接受的过程。局外人开展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需要特别加强对其内价值的认知,同时,对民俗文化内价值的实现也需给予特别的扶持。北京怀柔区杨树底下村,每年正月十五都有妇女结社做“敛巧饭”(或叫做“雀儿饭”)的习俗,传说是为了感谢麻雀曾经帮助她们获得粮食的种子,也兼有山村生活情趣之意。这一习俗在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召来大量游客前来吃“敛巧饭”。应当说,这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村落民俗了,价值实现的重心正从内部转向外部,发展了当地的旅游经济。这是当下民俗文化内价值与外价值互相置换,并且有可能成为另一种常态的例子,说明对民俗文化的保护,不可能摆脱整个社会转型的制约。民俗学者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这当中,最重要的任务,应是关注民俗文化扎根于生活的内价值是不是得到了保持与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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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8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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