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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世俗化产生的根源,以及世俗化是否意味着宗教正在走向衰亡。应当说现代意义的世俗化倾向,从根本上说,反映了在由传统的前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人类主体意识的增强。这一转型过程,就世界范围而言,当然是不平衡的,有迟有早,有表现形态和强度上的差别。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发展过程,则必须看到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如果我们坚信,现代化是人类走向更高级文明的必由之路,那么我们就必须把世俗化看作某种合理的前提。从宗教与社会发展史的视角看,世俗化的根源主要包括:(1)宗教群体联系的减弱与非宗教性的社会联系的增强。这一趋势以三大世界性的宗教尤为突出。例如,按照传统的宗教教义,基督教只能有一个教会,即普世教会(The Church of God),而这一宗教理想从未变成现实。同样,按照伊斯兰教《古圣经》启示的精神,全世界的穆斯林应当组成一个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社会共同体“乌玛”(Umma),而这一宗教理论从未兑现。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群体组织的形成离不开共同利益的驱动,而全世界的信仰者没有共同的利益,当然也就无从建立普世教会或共同体。此外,各种宗教都更加看重精神而轻视物欲,而唯有人类社会组织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物欲。因此,宗教群体联系的减弱和社会联系的增强有其必然性。今天“基督教世界”、“伊斯兰世界”这类称谓,已不再具有宗教的意义,而在虔诚的宗教家看来,任何有悖宗教初衷的现象都是世俗化的结果。(2)宗教信仰个体化与价值取向多元化。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当然离不开人的社会性,但就精神世界而论,宗教信仰的初衷是企图确立信仰者个体与所崇拜的上帝或神明之间得体的精神联系。这一初衷后来由于有组织的教会、僧团的出现,产生了某种“包办代替”的倾向,教会首领成为信仰者个体与上帝或神明的中介。但自近代以来,由于在先进的西方工业社会出现了重视个体价值的趋向,宗教信仰逐渐被还原为个体的私事,认同信仰如同在市场上购物一样,完全成为个人的自由选择,表达信仰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并非一定要进教堂。与此同时,在现代多元化文化的社会中,宗教信仰已不再是独一无二的价值体系,人们在价值观上有广泛选择的余地。因此,宗教世俗化又是社会多元化的必然结果。(3)现代社会的制度化和层次化。传统的中世纪社会缺乏明确细致的社会分工,是一个“大一统”的社会,而宗教作为社会的灵魂,作为法律、秩序和社会良心的象征,当然具有崇高的地位。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民族国家成为社会认同的基本单元,国家政权愈益完善,像一部不断运转的机器一样,分为不同的层次和部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教制度等部门的兴起,把原本属于宗教机构控制的系统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使宗教处于不断寻觅理想家园的困境。作为一种回应,宗教只得与社会各个领域重新建立联系,实行广泛的认同,以收复失地。(4)宗教教义、宗教神学思想的变迁。它与宗教的世俗化可以说是互为因果。作为对社会现代化潮流一种积极或消极的回应,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斯三大世界宗教,以及印度教、犹太教等“民族宗教”内部,都出现了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潮流,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新正统主义潮流。传统主义强调正本清源、返朴归真,净化信仰、回归正道,对世俗化持严厉批评和抵制的态度;现代主义具有某种程度的世俗化倾向,主张以革新、开放、灵活变通的积极态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协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新正统主义坚持中庸之道,既主张实行适度的改良图新,又强调坚持宗教信仰的“基本要道”。
世俗化虽然有其必然性、合理性,但世俗化不仅有其限度,而且世俗化本身并不意味着宗教已经走上穷途末路。从现实情况看,现代化尽管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希望,但现代化进程中的迷失也给人类造成巨大的苦难。如在高度发达的美国和西方社会,至今仍同样存在着饥饿、贫困、失业、暴力犯罪、道德水准下降、种族歧视等阴暗面,人类社会还远非是一个理想、公正、合理的“人间天堂”。只要生老病死、失望、烦恼、不幸、恐惧等天灾人祸仍困扰着善良无助的人类,人类也就还需要从宗教那里得到某种情感的满足,宗教仍大有可为。世俗化只能改变宗教的形态、趋向和功能,而不会导致宗教的衰亡。这可以解释为“水涨船高”,因为宗教是人类的情感和行为,而人类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作为社会经济利益的最高指导原则和集中体现,无疑会对人类社会发生决定性的影响,社会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政治制度的差异。这里我们无意比较不同社会制度的优劣,只想强调现代政教关系的一个基本走势:作为现代化、世俗化的直接后果,宗教与政治相比,已退居从属的地位。如同世俗化潮流一样,政教分离传统也源自近代西方的基督教,并波及其它宗教。由于近代兴起的基督教新教确认“上帝的当归上帝,凯撒的当归凯撒”的“二分法”原则,从而为政教关系确立了新的基础,历史上长期纷争不休的一大问题终于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认识。这一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从一个层面反映了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宗教观念的深度变化。同政教合一的中世纪传统相比,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被视为社会现代化的前提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标志之一。这一理念在西方社会中有广泛的基础,在近代的东方社会中也获得比较广泛的支持和认同。就佛教、伊斯兰教而论,虽然有少数佛教国家和28个伊斯兰国家仍以佛教或伊斯兰教为“国教”(State religion),但实际上这些国家也大多实行某种事实上(未公开宣布)政教分离的原则。如佛教影响最深重的国家莫过于泰国,而佛教在泰国的政治生活中只是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象征,包括宪法规定的佛教为“国教”,国王必须信奉和保护佛教,以三色旗中的白色代表佛教等等。而在国家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在君主立宪体制下的泰国国王并无实权,全国100多个佛教组织均为群众团伙,真正参与政治活动的是执政的或在野的政党,而政党并非在佛教教义基础上组建的。又如在素以“政教合一”著称的伊斯兰世界,在二战后取得独立的伊斯兰国家中,未有一个是属于宗教政党掌权的国家。北非地区大国埃及也曾宣布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但已故萨达特总统生前曾明确宣布,“宗教中无政治、政治中无宗教”。即使在政教合一的沙特阿拉伯王国,也是政治高于宗教,教权服从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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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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