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研究论文
   专著题录
   田野报告
   访谈·笔谈·座谈
   学者评介
   书评文萃
   译著译文
   民俗影像
   平行学科
   民俗学刊物
《民俗研究》
《民族艺术》
《民间文化论坛》
《民族文学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民俗文摘》
《中原文化研究》
《艺术与民俗》
《遗产》
   民俗学论文要目索引
   研究综述

研究论文

首页民俗学文库研究论文

[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
——都市里的村庄研究
  作者:李培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15 | 点击数:23639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农民是否具有或能够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这本身就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大部分注重“小传统”、“地方性知识”的实体主义学者,都认为小农是缺乏现代经济理性的,并往往陷入非理性的“深层游戏”,即使不能武断地认为他们是非理性的,小农具有的所谓“理性”也是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另类理性”,对于生活较为富裕的农民来说,这是因为农民在缺乏资本积累和增值的外部刺激情况下保持的“安逸自足”和“明哲适度”的生活态度,而对于生活艰难的农民来说,则是出于规避生活风险的“生存理性”(注:Geertz,C.,The Interpretationof Cultures.New York:Basic Books,1973;Chayanov,A.V.,The Theoryof Peasant Economy.Madis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6;Scott,J.C.,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Rebellion andSubsistence in the South-east Asia.New Haven,Conn.:YaleUniversity Press,2001.)。与这种小农“另类理性”的解释相反,很多经济学家和一些历史学家论证了以“经济理性”解释小农经济行为的“普适性”,认为农民的潜质其实与土地投资者没有什么差异,一旦有来自外部的新的经济刺激,农民一样可以走出支配他们的“生存逻辑”,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注:Schultz,T.W.,TransformingTraditional Agriculture.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Popkin,S.,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1979.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其实,从过程分析的角度看,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论冲突和差异,冲突和差异只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假设会发生使农民从“生存理性”过渡到“经济理性”的“巨变”。而对于濒临“村落终结”的“城中村”的“村民”来说,这种“巨变”是真实地发生了。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村民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在70多平方米,用市亩制计算,也就是一分多地。农民创造的“一分地奇迹”,是最大化地利用了土地价值,把楼盖到6-8屋,使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400-600平方米,而且建筑从2层以上探出,最大限度地挤占了公用街道的“空域”,尽管并没有占用公用街道的“领土”。“村民”们一般是自己居住一层,而把底层的铺面和其他住房全部出租。铺面的租金要视商业位置而定,差异较大,而住房的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这在市中心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便宜的价格。每层楼一般有两个单元房,但由于租客很多是外地单身来打工的,所以一个单元也可能是几个租客合住。“城中村”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个单元的租金并不是固定的。比如,一个单元如果一家人居住,租金是每月600元,但如果是4个单身合住,就是每月800元,每人分摊200元,5个人合住每月就是900元,每人分摊180元,6个人合住则是每月1000元,每人分摊160多元。但是这种逻辑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因为“村民”们已有了住房折旧的概念和规避“拥挤”风险的意识,他们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符合效用最大化的房客与居住面积匹配的比例。
“城中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个简单的假设“故事”:假如一个佃主有一大块耕地,他租给一个佃农,获得的收入分成率会较高,因为规模经营的效益可以使佃农不另谋高就。但佃主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给两户佃农,虽然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由于耕作规模变小后单位面积的投入增加,总产出的增加会使佃主的总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断地把耕地切开分租,这种分成率下降而总收入提高的逻辑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到某一点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耕地分租的曲线上,只有一个点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与竞争均衡没有冲突的。亚洲某些地区土地改革确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过耕地收入的37.5%,就是接近这个点的一种分成率,这说明依靠政府管制实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实际上也是一种竞争合约的成功(注: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0年。)。
“城中村”的“房租故事”与张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实际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着一个自由竞争的均衡价格,在某种制度约束和管制的条件下,会出现收益率降低和“租金消失”的现象,但“租金”不会真正的消失,它会以别的形式得到补偿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城中村”的住宅建筑不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政府规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盖到3层半,否则就要罚款,但村民们都违规盖到6-8层,因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过罚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一般分布状态的6-8层的住宅还不足以达到土地收益的均衡价格,而6-8层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违规建筑的最高极限,在此情况下,“村民”为了补偿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竞争均衡价格的差价,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积和空间,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额补偿,惟一的办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的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的竞争均衡价格。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上一条: ·[白奚]中国古代阴阳与五行说的合流
下一条: ·[吴云贵]互动中的宗教与人类社会
   相关链接
·[张巧坭]大石窝石作文化村落的整体性保护·[王琪]服忌:一个晋东南村落的宗族观念与实践
·[宋汶阳]传统村落中非遗传承的内生动力·[沈昕 莫朝含]地方知识视角下传统村落内源型民俗景观的外植化建构研究
·[屈啸宇 彭连生]公产环与清代浙东村落的地缘共同体·[马兰]城市化背景下文化空间对“地方”的再造问题
·[刘心怡]风水协商:徽州许村的水口空间建构与村落关系·[刘婷 刘会惠]城市化转型中民间信仰的动态构建
·[黄清喜 李欣芸]客家非遗与传统村落保护、振兴研究·[高忠严]村落自治实践现代化转型的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张兴宇]乡村振兴与民俗文化遗产资源利用·[叶泽强]地方村落保护神的建构与重构过程
·[杨雨点]语言、行为、物象:湖南新晃“孝梅节”节庆的多元民俗叙事与文化认同·[武靖佳 胡燕]从村落节俗到舞台展演:溱潼会船的变迁研究
·[吴言]劳作模式与村落共同体的关系·[王芳]西南地区百年客家村落的变迁与发展
·[沈昕 孙宇梦 葛惠芳]文旅融合背景下传统村落文化的空间生产研究·[李向振]公共事件中的村落政治及其实践逻辑
·[高忠严]巷道:理解中国村落的重要分析单位·[李向振]庙会献戏活动与村落生活的运辑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