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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退出制度:不是简单的除名
  作者:记者 张粉琴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3 | 点击数:4097
 


  近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设退出机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一般人只看到这是一个惩罚性措施,实际上,退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省文化厅非遗保护处处长冯锦文,在《非遗法》文稿起草阶段,曾多次参与内部讨论,他对退出机制的理解,比一般人更深一层。

  冯锦文介绍,非遗退出制度早就有专家提出,但由于中国非遗保护起步迟,所以在“十一五”期间,各地主要忙于非遗项目的普查、保护名录的建立和法律框架的构建。用不到10年的时间,我国已建立起一个跨民族、跨地区的庞大的非遗保护体系。退出机制的设立,意味着我国非遗保护今后将转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从步骤来说,退出不是简单的除名,而要经过3个环节:一是动态管理,定期评估检查,让所有名录上的非遗项目时时置于专家委员的监督之下。以此提醒大家,非遗评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重视申遗,更要重视保护。二是对濒危项目进行预警,实行抢救性保护。调查中发现的濒危项目,由当地政府出台抢救性保护方案,要求用较短时间恢复项目本来的状态。实际上,这是给非遗保护方一个补救的机会。濒临人亡艺绝的关键时期,保护单位如果仍不尽力,或不停止破坏性开发,就将遭遇“退出”红牌。还有两种情况,非遗项目也将无奈地接受“退出”结局,一种是传承人自然死亡,项目无以为继。另一种是遭遇自然灾害,非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以致无法恢复。比如,汶川地震后,羌族的一些文化遗产就永远地消失了。
 

  与退出机制同步,“进入”国家级非遗目录今后将更加严格。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省文化馆副馆长戴衡,多年从事非遗保护工作。他发现,这几年,申报大热的项目,往往是物质载体明显的饮食类、工艺美术类,而传统戏曲、曲艺、音乐、舞蹈和民间文学等则往往少人问津。“一些地方政府申报非遗,一是为了政绩,对外可以宣称我这儿有多少文化资源,申报成功后却听之任之,并未落实保护措施,使一些项目名存实亡;另外一种不良倾向是把非遗当成经济资源使用,未按文化遗产价值规律办事,致使申遗成了一种变相的商业广告。”他透露,近日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明显控制了食品类项目的数量。这种新导向,有利于各地将真正蕴藏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种类申报上去。

  谈到江苏的非遗保护情况,冯锦文烂熟于心:我省目前入选联合国非遗项目有8项,共18个保护单位;国家级非遗88项,有99家保护单位;省级非遗234项,有341家保护单位。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362人。这几年,我省非遗保护做了很多实事,率先在全国立法保护非遗,率先实施传承人认定和资助制度。保护经费逐年增加,从几年前的几百万,增加到去年的3500万。“十一五”期间,通过职业教育、师带徒、社会培训3种方法培养传承人近3.4万人。尽管如此,仍有一些项目的保护不容乐观,比如,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发达地区村庄整体拆迁,非遗生存岌岌可危。今年二季度起,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以上非遗项目濒危情况调查,为下一步制订抢救性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新华日报 2011年03月02日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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