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周玮 白瀛)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5日获表决通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专家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经基本结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但同时,伴随全球化进程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也正受到严重冲击,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2004年8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正逢其时。这部法律立法的总体思路,突出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的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亿万群众生活最贴近、有着紧密关联的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有引起全社会上下一致的关注才能取得成效。为此,法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财富,更是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专家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将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为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提升国家的软实力、为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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