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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新中国从来没有激进到要消灭家庭及家庭伦理的地步,因为家庭还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也没有能力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成员提供完整的社会保障。换句话说,虽然新中国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已经不再承担生产职能,但在生活方面,在养老和育小方面,在人口生产方面,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因此,国家政策及主导意识形态依然强调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道德责任,将孝作为正面的价值来宣传,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要将“尊老爱幼”作为传统美德继承而非历史垃圾抛弃。而恰恰人民公社制度不仅具有强大的舆论生产能力,而且可以通过集体制度来保证集体所强调的价值的实现能力,这就使得农村中不孝子女可能受到与传统宗族组织一样的“游斗”的惩罚。人民公社时期相对较少的社会流动,也使得以主流意识形态包装起来的传统具有更好的延续能力。人民公社时期,“一个家庭的生活资料主要是来自生产队,按家庭成员参加集体生产的劳动所分配给他们的实物(包括口粮和柴火等)及现金。集体分配固然按个人为集体生产所付出的劳动以工分计算,但实际分配时均以家庭为基础的户为单位交付的”⑤。
也就是说,建国以后,虽然妇女解放的话语和集体经济制度极大地改变了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但因为集体经济制度本身的特点(对于弱势群体有着相当强的保护能力,除上述以外,还包括按人口分口粮的分配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对传统的借用,而使代际关系相对平衡;家庭关系的主轴逐步由父子关系变为夫妻关系,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明显,但代际之间的关系仍然相对平衡,尊老爱幼、父慈子孝仍然得到有力的倡导。在人民公社时期,不孝敬父母(更不用说虐待父母)会受到严厉的批判,因此父母的权益甚至比建国前更加有保障,因为建国前老年人的权益被传统所保障,但传统的国家及社会都远不如人民公社强有力。
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代际关系因为受到五个因素的共同影响,仍然保持了代际关系的平衡,且这种代际关系的平衡与传统时代“多年媳妇熬成婆”的代际平衡依据延后效应来实现不同,而是做到了在两代人相对平等基础上的代际关系的平衡。影响代际平衡的五个因素分别是:(1)集体生产与分配制度使得家庭这个传统社会主要的生产合作单位变成相对单纯的生活和生育单位,家庭功能发生了变化,生产合作的要求降低了;(2)集体生产与分配制度使得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更容易获得集体制度的保障,按人分配的制度,使不参加集体劳动的老年人也可以得到(不依托于子女的)物质收益;(3)集体主义和主流意识形态,不仅倡导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而且集体有能力通过政治、经济措施来贯彻这种美德;(4)妇女解放的话语和妇女广泛参与集体生产,使年轻女性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和文化地位,她们在家庭中获得了至少是与婆婆同等的地位;(5)较少的社会流动,进一步强化了村庄舆论的能力,也强化了村民对未来的预期能力,村民因此可以相对接受家庭关系中即使在短期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而从长远和整体来获得总体收益。
总之,在中国传统社会和建国后30年,中国农村的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且不同区域的变化还不一样),传统时代依靠代际延后效应来获得的代际平衡关系,被人民公社时期共同发生的代际平等关系所取代,但人民公社时期的代际平衡仍然存在,且相对有力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家庭内部仍然其乐融融,代际关系和谐,相互算计较少,短期的局部利益服从于长远的根本利益。家庭内部仍然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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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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