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传入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佛教在与中华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的不断碰撞、冲突和融合中,创造出了丰富而灿烂的文化成果,为中国传统文化宝库增添了大量的珍品,其中也包括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确定民族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它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相互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4月正式生效。根据《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新定义,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以此相对照,中国佛教文化中就蕴含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签约国,长期以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重视。2005年,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特别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做了界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可见,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基本一致,但同时又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族文化传统做了更为明确的说明。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正如国务院《通知》中所指出的,“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任重而道远。
就以中国佛教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亟待探讨和解决。例如,中国佛教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佛教界自身如何提高保护佛教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如何更好地唤起全社会对中国佛教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如何更好地挖掘整理并推进中国佛教文化中更多有价值的东西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在当下加强对中国佛教文化中那些容易流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都是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既关涉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乃至整个人类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发扬,同时也直接关涉到中国佛教文化的延续与发展。
外来佛教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开花、结果而形成的中国佛教文化,是中华文化中独特的瑰宝。在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中,既有“有形”的物质形态的存在,例如佛教寺院、造像石刻、经籍书画等,又有主要通过“无形”的方式传承下来的非物质形态的存在,例如佛教节日、观音传说、梵呗音乐等,其中有的已经与中华民俗文化融为一体,例如腊八节、庙会文化等。中国佛教文化中的“有形”和“无形”、物质和非物质的不同形态,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中国佛教文化的整体,共同为中国佛教文化的繁荣兴盛和绵延发展做出了贡献。试想,如果没有观音文化,中国佛教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能达到今天这样的深度和广度吗?因此,挖掘和保护中国佛教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之在今天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仅是保护历史遗存的问题,这也是中国佛教在今天与未来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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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凤凰网 2009年09月16日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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