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化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前景
文化始终是处于变迁之中的,希望用某种方式,尤其是借助某种外力,让一个曾经在特定的情况下非常繁荣的文化重新按照过去的繁荣方式再繁荣起来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上应有两种思路,即从生存论和意义论互补的角度去保护和传承。
我们认为,就生存论层次的现代化而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继续生存,就只能作总体的、根本的适应性转型,走一体化的道路,并以依附性的边缘文化形态存在;从意义论层次的现代化来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则可以在有可能作个性化选择的精神信仰和生活境界的范围内,以多元化的民间风俗习惯和个性生活情趣形态长期存在,并对现代社会、现代人的生活产生参考性影响。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经适应性转型可以依附性的边缘文化形态存在
首先,应注意把握文化时代性与民族性的张力。这从根本上讲就是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对矛盾的关系。一方面,历史发展成为世界历史的过程表明,城市化、现代化与全球化的进程已经不可逆转,而全球化的文化实践具有历史必然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历史发展趋势。历史地看,少数民族多半是在“世界历史”形成的条件下被交往全球化拖进现代化、城市化的洪流之中的。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他们不得不参与现代化、城市化条件下的生存竞争,并且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现代化、城市化竞争的种种规则对他们而言都是“预设”的,他们无力左右这些竞争规则,而只能被动地适应。这就是说,在“世界历史”尚未形成,各民族社会文化的历史进程尚未世界化,族际交往的范围、频率和程度相对狭小、低缓、浅表的条件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或文化的民族性(个性、多样性)有可能在各民族社会文化进步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在“世界历史”形成、交往全球化、城市化的现当代,则是现代文化或文化的世界性(共性、统一性)在各民族社会文化进步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因此,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承继者,我们必须积极寻求世界文化资源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平台,总结提炼人类文化实践的一般规律,在这种普遍的、一般的、合于理性的平台基础上获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合法性与认同感,并致力于将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转化成具有全球意义的文化价值资源,对世界文化作出独特的贡献。
这种保护和传承方式我们称为保存化石的方式,目前像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所做的种种努力,都是称之为化石化努力,即非常忠实的保留一个濒危民族文化的样本,尽量排除一些现代人给予的观念,或者是现代人给予的偏见,影响我们对这些资料的观察,尽量按照它的原状保留下来。在语言方面全世界流行的做法,是当对于以这种语言作为日常交际的人不足一千人时,我们目前所能做到的就是让训练有素的田野语言学家忠实地记录他们的语言,编辑这种当地语言和流行语言的字典,如果能够完成这一步,实际上我们就将化石材料完整的保留下来了,这是我们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
其次,应改造、转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使其形成与中华文化一体的核心价值和共同理想。在中国的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价值冲突、经济与道德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体与整体的价值冲突等等文化价值层面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华文化普遍价值的再次形成。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时,首先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另一方面要积极挖掘民族优秀文化精神,积极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才能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保持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全民族共同的文化纽带,使中国文化的核心精神得以延续。也就是说,面对交往全球化、城市化带来的现代化竞争,面对现代化提出的开放化、民主化、法制化、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知识化、流动化等等“一体化”的要求,为了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立足,少数民族只能从根本上改变因习成风、分散自给、封闭自足、悠然自得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全国人民一道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和增强开放意识、法制意识、商品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和教育意识,整体地重塑、整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既有本民族文化特色又能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和共同理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前出现的市场化动向、艺术化动向,以及社会生活从原来主要靠民族习惯法、民族宗教和伦理习俗等非正式控制手段来运作,到当前村政建设、法制建设等正式控制的加强,从根本上说,都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适应、依附现代文化的表现。
第三,在生存论意义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城市化、现代化、全球化要求做整体的适应性调整,并不意味着一定得完全放弃文化的民族性。我们知道,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不免要描摹西方,这种描摹在其现实意义上只能是一种经济、政治的描摹,而非全盘西化、全盘模仿。哈贝马斯就认为,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是一个逐渐合理化的过程,社会的更新和演进,也就是社会的进化必将达到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在这个目标状态中,文化传统被不断地批判和更新,政治形式依赖于一套形成决策的程序,人越来越自由,对现代化的进程越来越具有反思性和批判性。这种反思与批判是依托于被批判和更新的文化传统在动态的过程中呈现的文化现代性而完成的。恰恰是这种作为现代化反省和批判的文化现代性是不能完全模仿西方的——无论是西方文化还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都是生长在历史盘根错节的复杂系统中。这样,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性必须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本位来发挥其反思和批判的作用,中国的现代化社会才能获得其整体正当性。比如,在市场化过程中,从同行业和同类商品角度看,商品生产的收益既取决于投入成本、产品质量,也受产品的文化含量和特色的影响,而少数民族正可以利用独特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生产使用价值不同、文化特点突出的商品来满足市场需求。又如,在现代社会控制方面,少数民族村政建设、法制建设等正式控制的方式当然需要加强,但由于生活环境、历史文化等特殊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习惯法、民族宗教信仰、民族伦理对少数民族社会的稳定还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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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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