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参见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陈剩勇:《中国法治建设的法文化障碍》,《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
③参见王学晖:《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对话和思考》,《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④笔者曾到下坳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查,近10年来,加文村仅有弄甲村民小组两户蒙姓村民的生产性纠纷是通过下坳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来协调解决的。
⑤参见[英]马林诺夫斯基著、原江译:《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⑥参见乌丙安:《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⑦如新生儿出生后,忌那些品质差的人第一个上门探望。如果那些品质不好的人第一个上门,也不让他(她)们进门,认为如果让他(她)们进门,那么孩子将来品质也会不好。所以,布努瑶一旦生小孩后,他们就会备下礼物到村中德高望重的人家去报喜,受报喜的人家也心领神会地去给新生儿贺喜。
⑧如端午节、祝著节时男女忌同床。
⑨如新收来的小米、旱谷,忌不请道公祭祀祖先就先吃;播种时,忌已故父母亲的逝世之日。
⑩对师公、道公、魔公的宗教仪式行为和日常生活都予以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像忌吃狗肉、牛肉和鸽子肉等。
(11)笔者在田野调查中所搜集整理到的为布努瑶村民严格遵守的上述六类禁忌达54条之多。
(12)[德]恩斯特·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13)解放前曾发生村民自发组织的制裁事件。1948年,弄岭屯有一户村民,全家13人经常偷窃财物,屡犯不改,结果被自发组织的村民杀死了12人,只有1人因外出而幸免。
(14)参见杨成志、韦国安:《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瑶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319页。
(15)如规定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16)方慧:《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17)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
(18)[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杨祖功、王大东译:《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148页。
(19)胡兴东:《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20)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21)参见[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6页。
(22)[美]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著,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O页。
(23)参见罗炳高:《试析布努瑶的神判习俗》,韦标亮主编:《布努瑶历史文化研究文集》,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00页。
(24)[英]埃文斯·普理查德著、孙尚扬译:《原始宗教理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7页。
(25)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4页。
(26)参见连岳:《神死了,人死了,鬼活者》,《南方周末》2005年1月27日。
(27)[美]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著,杨凤岗译:《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第41页。
(28)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页。
(29)张晓辉等:《民间法在中国少数民族村寨法制秩序建构中的作用》,张跃主编:《中国民族村寨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作者简介:覃主元,女,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南宁 530006
(本文原载《民族研究》2007年3期第4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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