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习惯法。在债权习惯法方面,新中国建立前,地主富农借贷钱米,都实行高利贷盘剥的方式,靠借贷高利盘剥农民的情况非常严重,借贷的利率很高,一般都是100%,有的甚至高达300%—400%。(14)新中国建立后,高利贷债权习惯法被废除,现在布努瑶村民之间的借贷均采取无息借贷。由于加文村布努瑶都是聚族而居,不同自然屯之间也很多都有亲戚关系,所以借贷时既不需要请中间人作证,也不需立字为凭,完全靠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产生借贷关系,极少发生赖账事件。
财产继承习惯法。在财产继承方面,一般情况下家庭财产由男性继承,家庭动产、不动产平均分给每个儿子,只有在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由女儿继承。另外,还保留有一定程度的偏袒幼子的分配方式,分配财产时,父母往往袒护最小的儿子,父母给幼子的田地质量较好,数量稍微偏多。布努瑶家族形式以核心家庭为主,儿子结婚后就分家,父母大部分随最小的儿子住,小部分随大儿子住。谁和父母住,谁就负主要的赡养责任,父母所留的这部分遗产则归其所有。
婚姻家庭习惯法。在婚姻家庭方面,以前布努瑶曾有姑表婚,但现在姑表兄妹禁止通婚。七代以内的同姓血亲男子禁止互娶守寡的女子为妻,十二代以内的同姓血亲禁止通婚。1980年以前,结婚时男方给女方送彩礼必须要送4个120,即120斤酒、120斤米、120斤肉、120元钱,现在则视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而给钱、物数目不等的彩礼费。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礼金数量开始增多,1000元左右成为主流。进入21世纪后,彩金最高者可达3000—5000元。父母一般随最小的儿子住,但在结婚时哥哥要负担部分结婚费用,最高的可达50%。弟弟先于哥哥结婚时,要给哥哥洗脸费,也叫挂红费,过去按惯例必须以32元、76元、160元、320元的双数递增,现在一般要给200—500元不等挂红费。女方先提出离婚时,要退一部分彩礼给男方,但已生育有子女后,则可以不退。新中国建立前,男女通奸被抓住后,必须赔偿对方一亩土地或两亩山地,现已废除。
习惯法作为村民共识的反映和村民利益的表达,深深根植于布努瑶的精神观念和社会之中,在布努瑶社会中有着高度的权威性、亲和力、约束力和群体认同性,成为布努瑶村民必须遵守的潜规则。习惯法作为一种巨大而深厚的社会力量,一种传统的生存范式,始终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维系公序良俗和社会治安的“准法律”,起着防止纠纷发生、维护村寨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在村寨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调控、协调和整合功能。
3.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村民都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问题日渐突出,所需调解的民间纠纷大为增多。有的村民戏谑地说:“毛泽东时代社会治安好,就是吃不饱,邓小平时代吃饱了,但小偷小摸多了。”因此,仅靠传统的约定俗成的规约,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急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社会关系。这样就产生了两种形式的村规民约:一种是全村的村规民约;另一种则是各自然屯、相邻屯或村民组就某个问题制定的专款村规民约。
以加文村2005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例,该村规民约共分为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四大类共19条。从村规民约的内容看,已把遵守法律、道德,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治安通俗化、责任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涉及社会治安、公益事业、遵纪守法、社会关系、伦理道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些内容既沿袭传统做法,又结合国家法律,适时制定出村民遵循已久的新的村规民约,剔除了传统的、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罚款、惩罚等条款。(15)只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而拒绝归还、赔偿者,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罚款。
除全村性的村规民约外,各自然屯、相邻屯和村民组还有专款村规民约,这类村规民约则在可行性、可操作性方面相对比较具体,针对性比较强。柴山草坡的争执与被侵犯是引发矛盾的一个焦点,如何更好地封山育林,保护生态资源就显得尤为迫切。以加图、弄窝两个村民小组为例:鉴于两村民小组的山林权和山界权被非法侵占,乱砍滥伐,肆意践踏柴山林木,放火烧山烧坡,毁林开荒放牧的现象日益严重,许多柴山草木被烧毁殆尽,山石裸露,使原本非常脆弱自然环境更加恶劣,同时还造成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隔阂和不团结。为此,加图、弄窝两个村民小组在2004年2月签订了《加图弄窝护林封山协议书》。规定:凡发现侵占偷砍柴木和割草的、放火烧山烧坡的,要检举并立即报案,护林领导小组则按毁坏情况裁定赔偿和罚款。各户承包的责任地中所育的各种树木发现有偷砍者要报护林小组,经查属实的,每根树木按小的5元,大的50—100元赔偿损失并另加罚款。除此之外,其他垌场和村民组,也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专款村规民约。加勒村民小组是唯一引泉水到户的村民小组,所以该村民小组制定了用水规约,各户积极维护,自觉遵守。
村规民约填补了国家法在乡村社会中的缺位和不足,它既吸收了国家法的精神,又将其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结合,一方面强化了国家法的渗透,另一方面巩固了习惯法的地位,以制度的形式为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和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证和组织渠道。对于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也是解决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村自为治”,维护了村民的整体利益,规范、引导和警示着村民的行为模式,约束和控制了村民行为,并在执行过程中接受村民的监督。这对安定社会秩序,贯彻执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民间法调解机制的和谐运作
在加文村,国家正式制度所代表的精英文化和民间非正式制度所代表的世俗文化都是不可或缺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呈现出独特的共生、交融现象,国家法与民间法两套规范较好地实现了两者之间的互补、并用和对接,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调适,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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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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