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一般性表现之外,民族地区在家族复兴的过程中还有其特殊表现,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浓厚的血缘性。家族都是通过血缘和亲属关系连接而成的,都具有血缘性。但汉族地区家族的血缘关系长期受礼俗、甚至法理的制约和规范,而许多少数民族的家族往往脱胎于较低的社会形态,血缘关系中的原始性、生物性、自然性特征仍十分明显。如前所述,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极不平衡,在解放初期,一些发展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如某些“直过民族”,正由血缘关系逐渐转为地缘关系,虽已基本形成了以地缘为基础的共同体,但仍停留在较原始的状态,血缘的痕迹仍很明显,形成了浓厚的血缘家族观念、婚姻上的近亲观念、家支观念(处于奴隶制的彝族)。并通过原始宗教、伦理道德等方式强化这些观念。在一些民族中,如佤族、景颇族、傈僳族等,存在血族(亲)复仇观念,“在观念上会根据对等原则,以牙还牙,即如果本族一个成员遭受伤害,也必须使对方的成员遭受同样的伤害。”[3](P110)在大小凉山的彝族中,家支械斗还较为普遍。解放后,上述观念和现象基本上被遏制,但也应该承认,这些观念和现象都是并不遥远的记忆,并且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历史积怨,随着家族势力的复兴,仍有被激活的可能。事实上,近年来一些民族地区家族间的冲突,不同程度地夹杂着这种血缘的、宗教的、民族的朦胧记忆和历史“情节”,稍有过节,就要诉诸于“历史旧账”,从而激化矛盾,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
第二,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从形式上看,由于各少数民族脱胎于不同的社会形态,长期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家族的形态、发育程度千差万别,如前所述,既有较为原始的氏族、母系制、父系制和体现得不那么分明的世系群体也构成某种形式的“家族系统”(如边疆“直过民族”),也有植根于奴隶社会的大大小小的各类“家支”(如凉山彝族),又有长期与汉族交往和杂居并受其影响而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家族系统”。从内容上看,家族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受不同民族文化和民族社会生活的浸润和影响,不同民族的家族所体现出来的族规、族约、族训等内容也各有不同,即使是在同一民族的不同家族间也各具特色。如贵州榕江县计划乡的侯姓苗族禁杀猴和吃猴肉;王姓则禁止杀狗和吃狗肉;丹寨岑姓苗族,若族中有成年人病死,全家都得忌荤;四川古蔺县的苗族,有的家族忌谈虎说熊,更不能捕杀和伤害它们等等。倘若家族内有违忌者,定将受到谴责或制裁。[4](P48)正因为上述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民族地区的家族势力在复兴的过程中表现各异,对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因族因地而异。
第三,家族关系的复杂性。民族地区家族关系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家族观念与各种宗教(原始或现代宗教)观念、宗教感情,各种民族感情、民族自我意识交织在一起,影响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敏感性。在同一民族内部,其成员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家族关系,个人行为中,他人取向占支配地位,个人行动受家族关系的制约,个人利益通过家族利益来实现,在许多“直过民族”中,个人的政治行动也是通过不同家族代表的共同参与,形成联盟,用原始民主制的方式来实现(到解放初都普遍存在)。这种观念和族内的交往方式近年来又有某种程度的复活。在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尤其是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家族观念往往裹挟着浓厚的民族宗教观念和感情,突显家族的民族和宗教背景,从而使矛盾和冲突复杂化,这在多民族散杂居、聚居的地方较为突出。
这种复杂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在政治生活中,民族宗教权威与某一特定家族权威的同构现象。众所周知,在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中,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有很高的威望,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起着某种权威类型的作用和功能。解放后这些权威逐渐衰落,让位于以法律为基础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权威也有某种程度的复活,而这些权威的载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往往是某个家族的“族长”或权威,从而出现了民族宗教权威与家族权威的同构,民族宗教权威强化了该家族在村落中的权威。由此,该家族成员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政治资源,出现了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这无论是在乡村政治发展过程中,即村民自治的实践中,还是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社会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重新复活,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专门针对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研究却极为罕见。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村落家族的复兴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出现的。所以,如国内多数学者所述,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与转型,是家族势力复兴的根本原因,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也不例外,只不过其内容、表现形式、影响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各有所别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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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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