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家族势力呈复兴之势,这种复兴既有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原因和内容,又有民族地区的个性,在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差异中体现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及其表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受自然、地理、社会、历史、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民族间的发展并不平衡。直到解放初期,我国各少数民族中还存在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形成了多民族、多元文化、立体的、非均质的、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状况。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方法——社会形态来看,各少数民族中当时还存在以下四种社会形态,即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边疆少数民族,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的凉山彝族,处于封建领主制的西藏藏族、西双版纳傣族和其他民族,处于封建地主制阶段、社会发展接近汉族的其他少数民族。[1] (P68-70)与上述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家族系统”的发育程度、表现形式、对社会的影响范围也因族而异,既有较为原始的胞族、氏族、母系制和体现得不那么分明的世系群体也构成某种形式的“家族系统”,也有与汉族较为接近,并受其影响的较为成熟的“家族系统”。这些“家族系统”及其观念既受“血缘——地缘”关系的支配,又受“民族——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这是我们分析民族地区家族势力的逻辑起点。
近年来民族地区家族势力复兴过程中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描述:一是一般性表现,二是特殊表现。一般性表现是指与汉族地区相同或相近的表现。民族地区作为中国“大一统”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村落家族的复兴必然会带有整个中国社会家族复兴所表现出来的共性或一般性特征,表现在“家族观念有所强化,家族组织有所复活,家族活动有所增多。”[2](P332)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的确立,在给民族地区带来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压力,尤其是生产力发展较为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解放初期还保留着共同占有,共同生产,按户平均分配的生产方式,还未完全具备脱离群体的条件。其他的少数民族虽普遍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方式,但较之汉族还是处于落后状态,这种相对落后状态到改革开放时仍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改革和发展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面临更多的挑战。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家族逐渐发展成为利益和情感的共同体,成为经济合作、社会互助、利益实现、安全保障、社会归属、精神依托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倾向于与家族成员交往,认为家族成员血脉相通,更为可靠,更值得信赖,尤其是在劳务合作和寻求帮助时,多数人把家族成员作为首选对象,在与外族成员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一般也都是把家族作为“后盾”。同时,通过婚丧嫁娶等重要机会光宗耀祖,显示家族威风。由此之故,以血缘为基础的传统观念逐渐得到强化,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相互之间重要的支持系统和感情系统,对家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增加,家族观念进一步得到强化。
在家族组织形式方面,解放前,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存在着氏族、血缘家支集团、各种世系群体、家族等各层次的“家族系统”,许多少数民族无规范的族谱(无文字或有文字而使用不普遍所致),族庙也不多见,但普遍存在着依血缘和辈分确立的较高权威的“族长”,自然的等级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族长”可能只是由于年龄最大而成为“族长”,并形成了以“族长”为中心,以血缘和亲属关系为网络,以族规或习惯法为调控手段的家族结构和组织形式。解放后,上述家族结构和组织形式被摧毁,“族长”的权威和地位也大大削弱。但改革开放以来,又有复活之势。表现在,同一血脉的家族成员被组织和动员起来,无论在生产过程中的互助与合作,还是在生活过程中的婚丧嫁娶、节庆礼仪等方面都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协调一致和整合。虽未形成完整的组织形态和严格的组织制度,但家族在许多场合已成为村落内部社会、政治、经济交往的基本单位,行动中也表现出了相对明晰的外化形态,说明其内在的机制已发挥作用,也表明家族组织形式正在复活。
在家族活动方面,首先是家族祭祀明显增多,少数民族中鲜有宗祠,故家族祭祀中以墓祭和家祭为主,不少民族在家祭中都有严格的仪式或礼俗。如彝族的祖灵崇拜,许多家族都有集体祭祀的祭祖大典,目的是超度祖先的灵魂,使其进入仙界,其间,由毕摩(巫师)导祭。第二,家族内的互助合作增多。这种合作与互助是全方位的,除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合作外,还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生日庆典、婚丧嫁娶、祭祖、伤病、造房建屋等方面。第三,家族间的互动交流与矛盾冲突增多。在大多数的民族地区,一个村落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族居住,不同家族之间既有友好往来,和亲联姻等现象,也出现了因田地、房产、山林、农田用水、田间过道、房前屋后的归属问题等经常发生纠纷的情况,纠纷的双方往往以家族作“后盾”,冲突升级时,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第四,家族干预村务时有发生。在选举中,某些家族为维护自身小团体利益,凭借其族大人多的优势,广泛动员起来,把持选举,形成事实上的“众意”代替“公意”,“家族利益”代替“村落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以家族势力拉票、毁票等现象,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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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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