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研究论文
   专著题录
   田野报告
   访谈·笔谈·座谈
   学者评介
   书评文萃
   译著译文
   民俗影像
   平行学科
   民俗学刊物
《民俗研究》
《民族艺术》
《民间文化论坛》
《民族文学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民俗文摘》
《中原文化研究》
《艺术与民俗》
《遗产》
   民俗学论文要目索引
   研究综述

研究论文

首页民俗学文库研究论文

[冉瑞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作者:冉瑞燕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2-13 | 点击数:10328
 
2.福利行政的承担。赡养老人、救助孤寡、发展教育、疾病防治、为特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从现代服务行政角度看是政府的一般职责。然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都由政府承担。不少民族地区现在虽然对孤、寡、残等完全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实行了五保供养制度,对特困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但是民族地区的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结果是很多地方虽有政策,却无财政供款能力,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某些地方成为空话[4]。民族地区的农村养老问题,事实上政府今天没有履行也没能力履行。承担这一职责的是家庭和家族,没有谁会认为这是政府职责。原因是我国很多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赡养老人、救助孤寡、扶贫济困、生产生活互帮互助的内容。如,土家族自古有以孝为上、生产生活互助的习惯法[5],过去的族谱家规中都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规定。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刊发《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介绍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引起毛泽东主席的批示,这实际上就是习惯法中互助规范在起作用。这种互助行为至今在土家族地区仍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一人有难、八方帮忙,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哪家有喜事、丧事需要帮忙都会不请自到,即使两家平时有矛盾也不例外,这是笔者从小至今40年的切身感受。彝族地区自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家支成员在婚丧和天灾人祸及生产劳动上的互助习惯法又重新发生效力,1983年凉山美姑县牛牛坝公社海来家支有成员发生火灾,房屋粮食被烧光,家支成员按互助习惯法相助,不到一个月就帮助受灾家庭盖起了新房子,使其重新安居乐业。今天如果政府能够把这些习惯法行为进行引导和提升、扶持,发掘它在形成共同体精神上的价值,它就可以升华为一种健全的地区福利政策,从而对福利行政行为起到最大的填补与完善作用。
3.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这也是政府的一般职责,然而,相对于政府其他职责,这却是我国政府认识最晚,履行得最不力,从而效果不尽如人意[6]。1958年大跃进中大办钢铁的乱砍滥伐和今天的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发展经济都是明证。与之相反,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很早就在习惯法中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内容。例如,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的习惯法。他们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这种习惯法在今天青藏高原的藏族仍有很大影响,许多藏族有“放生”的习惯。积极保护牲畜和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在藏族民间已经成了一种自觉行动,可可西里保护区保护藏羚羊的志愿者大多是藏族同胞。在草原保护方面,“轮牧”是千百年来不变的非正式制度,也是藏族保护草场,促进牧业良性发展的习惯法。因此,藏族地区很多地方的人和自然距离很近,人和自然相处得也非常和谐。在贵州省都匀市凯口镇,三个布依族村寨从清代到民国直至今天的村规民约,都有严禁盗砍林木、禁止乱砍滥伐、防止山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7]。土家族习惯法中有封山育林公约,保护水井公约。侗族的风水林,羌族的神林,傣族的神山等禁忌都很好地保护了自然环境,保存了生物资源的原始性、多样性,填补了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不足,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了一笔珍贵的自然资源。今天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位于民族地区不是没有原因的,人称香格里拉的康巴藏区稻城亚丁自然保护区、得荣县境内的下拥自然保护区,动物、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之多、保持原始状态之完好,许多地方都无法与之相比的,而这些地方正是当年被人称为神山而一直保护的禁区。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行为从内容上影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合法性和社会的认知性。然而,现实中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合法却很多时候得不到少数民族公民的承认,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习惯法的行为又为国家法行为所禁止,出现行政行为与民间行为的矛盾与冲突。如,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很多少数民族认为结婚必须举办仪式,不认可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只登记没举办仪式的不算结婚。而一旦举行了仪式但没有登记,如果男方对女方强行性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强奸,实在是为很多少数民族无法理解。对盗窃者的人身进行殴打、捆绑、游行示众和按习惯法罚款而受到治安处罚,让少数民族无法接受。习惯法行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衰减作用,政府在做出很多行为时不得不考虑习惯法的影响[2]165。事实上,政府个别行政行为甚至如不按习惯法办事就没法执行。如,云南文山州府所在地文山县的攀枝花镇红旗办事处旧平坝上寨壮族自然村,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在旧平坝上寨就出现了一种选任村干部的特有方式——“抽签”。这种村干部的选任方式每年举行一次,从1982年起到 2000年已进行过近20次。1994年该寨子由政府主持按村委会试行法的要求和规定进行了旧平坝上寨历史上第一次民主选举的尝试,结果以失败告终。1998年举行了又一次“海选”,这次选举在上级有关部门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进行,然而当选举结果公布后三名被选中的村民又是与1994年一样坚决拒任村委会干部,虽经有关主管部门多次说服、挽留仍不能奏效。最终结果是选举失败。于是全村人又恢复了原样——抽签选出了既定的新一届村委会。旧平坝上寨村这种抽签选村官的做法一直通行至今,不仅村民们已将其视为全寨人的习惯法,上级主管部门也在无奈中默认了这一习惯法[8]。由此可见习惯法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冲击。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观念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的形成。
习惯法观念包括原始平等观、宗亲等级观、宗教神明观、习惯法至上观等等,不仅存在于民间,而且存在于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在日常行为时都会自觉不自觉遵循习惯法的一般思维模式。然而,今天的习惯法观念已不再单纯,原始的平等观念已经掺入市场经济的趋利观念,加上原有的特权和等级观念,在现代平等法律意识没有形成支配地位时,一些民族地区出现了社会行为标准价值尺度的混乱和多元。只要涉及到自己利益时,在选择行为时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观念来判断行为,导致国家公务员选择习惯法中的特权观念、等级思想,而行政相对人在面对政府管理时选择习惯法中的原始平等观念,要求平等权利,却忘记自己的义务,出现行政行为形成的混乱与无序。民族地区官员在实施处罚、许可和征收时野蛮执法,不按规则,不依程序,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作调查研究,习惯于长官意志。如,计生工作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可在一些民族地区,笔者调查发现,计划生育竟然成为某些地方官员敛财的工具。他们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动辄即“罚”,且名目繁多,除了征收国家规定的超生抚养费外,外加“未婚先孕费”、“孕检费”、“计划外怀孕费”、“强生费”、“学习费”、“结扎引产费”等等。为使超生罚款得以顺利征收,有些地方就采取习惯法作法,实行“联保株连”的罚款措施,一家超生,多家受罚,并组建计划生育工作“突击队”,常年进村入户,白天拆房拉物,晚上入室抓人。造成干部与老百姓关系非常紧张。有的在执法时纯粹从经济利益考虑,甚至“养违法”。而一些被管理者对自己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对干部的违法行为不采取国家法定救济方法,而是采取习惯法方法救济,有的地方利用宗族组织公开抗法,阻止村民向政府上交各种款项,对进村干部围、追、堵、截,使干部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个别甚至采取极端手段,云南石林彝族自治县路美邑乡一村民对一村官不满就将其杀害,并将“杀人告白书”张贴街头[9]。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上一条: ·[中根千枝]中国与印度:从人类学视角来看文化边陲
下一条: ·[许檀]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及意义
   相关链接
·[祝鹏程]钟敬文与“人民口头创作”:因缘、调适与影响·[张丽丽]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困境与自我调适
·[刘璐瑶]黑龙江地区秃尾巴老李传说的移民情结·[陈娟娟]节日与时间观研究70年
·[张勃]坚守与调适:城市化进程中清明节的传承与变迁·[杜韵红]乡土文化变迁中生态博物馆在地化调适与变革
·[陈恩维]非遗语境下的民俗修复与调适·[邵媛媛]阿细祭火仪式的旅游化调适
·[申小红]北帝灵异传说及其形象变迁·[刘兴禄]冲突与调适:湘西用坪还傩愿重建中内在机制的调适功能探究
·[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思·[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李宁利]自梳女的“婚嫁”象征·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讨会举行
·[田成有]法律与民俗习惯的调适·[左玉河]评民初历法上的“二元社会”
·包路芳:《社会变迁与文化调适———游牧鄂温克社会调查研究》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