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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理念存在误区
“非遗”保护中所暴露出的这些倾向性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对“非遗”的性质特点及其保护理念上存在着或陷于了误区。“非遗”保护所以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成为世界性的主流思潮,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界、精英们痛感到自己的民族文化受到了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的威胁,处于日渐式微和弱化、甚至可能遭到被同化而泯灭的境地,从而危及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一样,对世界是重要的,对中国也是重要的。
我们常说:我们中国是“和而不同”,是“多元一体”。主要就表现在文化上。从民族起源上说,20世纪80年代之前,受到考古发掘的局限,我们是一元论者,认为只有黄河流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摇篮。后来在长江流域下游发掘了河姆渡文化,在大凌河流域发现了红山文化,等等,我们的认识就发生了改变,我们成了多元起源论者。多元的起源,在其发展中逐渐形成了齐鲁、吴越、燕赵、秦晋……等自成系统又各有特点的区域文化。民族构成上也一样。上古的东夷、华夏、苗蛮、狄戎等集团,经过战争、融合、经济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洗礼,发展到现代,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尽管地区和民族的文化发展演进的历史和水平不同,呈现出差异,要承认这种差异;尽管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文化之间有吸收和融合,有排拒和独立,发展嬗变不是一帆风顺的;但应该承认,每个地区文化和每个民族文化,都有自己的优长和特点,都有保护自己文化的诉求和权利。而从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讲,保护各个地域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个性,同时保护全民族的文化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反之,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被另一个强势民族的文化完全替代了,同化了,泯灭了,那么,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谈。所以,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别的,而是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的多样性原则,要求尊重和保护好各个民族文化和各个地域文化的个性,只有保护好了各个民族文化和各个地域文化的个性,才有中华民族的文化多样性,才有俗称的“和而不同”的文化格局;也就是说,文化的独特个性,是文化多样化的基础,如果没有了文化的独特个性,也就无从谈论文化的多样性。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录的“非遗”项目,相关的政府主管文化部门和项目保护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职责,就是要采取措施,使其永葆其独特的文化个性,也就是他们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向国家承诺的项目的“唯一性”。据报载,某地的“非遗”主管部门要把已经入选“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侗族大歌”,正在向其他民族和地区“推广”,这些主持其事的官员如果不是无知的话,也是好心做了错事,他们的奇思秒想,会因为消弭侗族大歌的民族独特文化个性,而把这笔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毁于一旦。现在,我们从电视屏幕上看到,许许多多地方的或民族的本土文艺节目,其中许多都打着“非遗”的旗号,但这些节目的趋同化倾向极其严重,因为在电视节目的主持者和节目的制作者的眼中,以一种贵族的眼光看那些土得掉渣的“非遗”项目,总觉得它们是鄙陋的,不登“大雅之堂”的,所以要改得适合于他们的“大雅”的眼光。何其悲哀呀。
理念的背谬,认识的误区,是产生上述问题和倾向的重要原因。但发现问题却不能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及时的纠正,而往往是任其发展蔓延,则与制度的不健全不无关系。我们在名录的申报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可行的制度和经验,如同商品、医药等领域里的“市场准入制度”,却一直没有出台一些非常必要的“非遗”的“退出制度”,要让那些不按照规律办事、追名逐利(政绩工程、商业利益)、保护不善、使“非遗”遭到损失的项目“下课”,从各级国家名录中退出。在“非遗”保护顺利进展的大好形势下,该是对这些时疫痼疾下几剂狠药治治的时候了。否则,如何遏制住这些不良倾向,如何保证关系到民族文化发展大业的“非遗”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2010年11月1日
(发表于《文化遗产》2010年第12期。发表时文字略有改动,这里是本作者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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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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