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资本和权力结合的时候,虽然打着生态保护的“幌子”搞开发,
但实际所造成的后果是对生态的大破坏,而农民则拿起“弱者的武器”做“堂吉诃德”式的抵抗。
南方山区集体林权改革结束已经一年多了。我和两个研究生,自2008年至2009年前后用了七个月的时间,在安徽省绩溪县乡村做关于“林权与民间法秩序”的田野调查。以往的林权研究描绘了一幅“社会排斥”的图景,似乎“资本上山”强势资本的膨胀排斥了农民的产权和利益主张;还有的研究将生态环境的破坏归咎于“林改”后农民的短视行为。而人类学基于对“他者”生存实践逻辑的“理解之同情”,发现了林权制度实践的另一面相。
国家法让步于地方习俗
2010年暑期,我对绩溪县善庄镇回访时发现,已经有浙江的“老板”来投资开发“山场”,农民以家户为单位联合起来和投资商谈判,他们已经认识到林权证的法律意义。村委会干部则抱怨说,村民们绕开村委会直接和投资商谈判,只有办手续“敲图章”时才想到村委会。这说明,农民对于山场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物权观念。所谓“资本上山”后引发的对农民的“社会排斥”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林权的流转还会遇到诸多国家法之外的地方实践问题。浙江的老板来善庄镇金坑村“买山”(当地农民的表达),最后没有竞争过安徽宣城的老板。签署了合同的宣城老板,以每亩2000元的价格租赁山场50年。善庄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个价格太高了。投资商还要修从山上下来的路,而这还要占用金坑村之外其他村的土地,估计这是一个很艰难的谈判过程。
在林权流转的实践中,地方习俗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国家法律,尤其是农民基于村落成员权所形成的对山场的“共有的权利”。2008年我们在做田野调查期间,听说香港的一家上市公司——曼图公司,“买”了位于绩溪县郝寨乡的大会山国有林场。周围几个村修路,要求曼图公司出资5万元,曼图公司不予理睬,结果一夜之间农民把山上一千多亩的山核桃树苗拔得一干二净。“弱者的武器”,其民间法的理据是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实践逻辑,地方政府也未必会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出面处理。“法不责众”,曼图公司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2009年底,一家香港的投资咨询公司给我打电话,咨询曼图公司在安徽投资林业的经营情况,我以“对此无专门研究”拒绝了他们的“咨询”。我想,在投资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的问题意识里,只有投入产出的经营业绩之类的关怀,对于地方习俗,未必感兴趣。
从基层治理探索林权改革路径
“林改”所促成的农民家户林权的物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投资商和农民对山场的市场预期。在“林改”之前,也有一些浙江老板到绩溪县“承包山”,那时,老板们只需和村组干部“交易”就可以了。一些承包协议中户主的签字全是一个笔迹,显然是“冒签”的。现在村组干部在林权问题上“大权旁落”,变成了“橡皮图章”,这于村民来说未必不是件好事。可以大胆地判定,林权改革的“物权化”目标部分实现了。但这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西方式的“排他性产权”,“共有的习惯”所体现的身份法色彩仍然非常浓厚。对此的解释,只能到当地农民的生活实践中去寻找。
林权改革作为一项“社会工程”,虽然是林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工作,但林权还涉及更复杂的村庄治理问题,已经远远超出林业部门的职能管理范围。我们在田野调查中接触到的诸多案例,虽由林权纠纷起因,但其解决过程则与宗族观念、村落政治派系、镇综合治理等密切相关。因此,还要从基层治理的角度考虑林权纠纷的解决问题,而不单单是“后林改时期”的林权制度创新问题。据绩溪县林业局有关人员称,该县林权改革确权颁证率达90%左右,但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有的乡镇的确权颁证率远远低于这一比例,主要原因在于山场有纠纷,无法确权,甚至无法实地勘测。有的村组之间的林权纠纷,成为村庄派系斗争的“筹码”,即使将林权界定清楚了,也会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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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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