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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共同心理素质
共同心理素质,也称心理状态或民族性格,是指一个民族在精神和气质上的特点,是一个民族的人们所共有的思想、意识、感情和性格、气质。是民族诸特征中最活跃、最富有表现力和最具有稳定性的因素,起着维系和巩固民族共同体的强力坚韧的精神纽带作用。就回族而言,“民族心理素质客观上已成为回族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环境、风俗习惯和与宗教信仰在民族精神领域的一种综合反映(余振贵:对回族心灵的深入探索,载马平著《回族心理素质与行为方式》,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这当然是最全面的表述,还必须看到,由于伊斯兰教对形成回回民族的关键性作用,再加后来生存发展中的纽带作用,族教一体的独特形态,又构成十分强烈而又特别敏感的民族宗教心理感情。从理论上讲,民族和宗教是不同的范畴,但就回族来说,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和伊斯兰教这个意识形态一开始就水乳交融,难以分离,这一点因为回族大分散于汉族汪洋大海而滋生的特殊的心理定势作用下,其民族宗教心理感情的强烈和敏感,也许是包括其他信仰伊斯兰教而有相对聚居区的民族所难以相比的。就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民族而言,唯独回族在全国范围内与汉民族杂居,每日每时的接触既增强了民族间的友好交往,无庸讳言,民族差别的客观存在,使杂居区的回族也最容易感受到因民族隔阂造成的偏见,尤其当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导致大汉族主义恶性发展,歧视和侮辱激起矛盾、纠纷,进而酿成祸乱,——清代、同治年间云南回民起义和席卷整个西北的回民起义的爆发,即是最典型的事例,而成千上万家口生命之被残害屠杀,后果是极端惨重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民国时期屡次发生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方面侮辱穆斯林(在内地主要是回族)的事端;甚至在确定了民族平等团结基本原则的新中国的八、九十年代侮辱事端仍时有发生。民族宗教心理感情之强烈敏感而不可伤害,对此应有充分、足够的认识,其道理正在于此。
费孝通先生认为民族心理素质其实就是民族认同意识,这当然是对的。如果从社会学角度作深入剖析的话,当民族心理素质以社会意识形式表现出来,它又分作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对内表现为对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对外表现为对自身民族生存环境条件的反映和认识。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汉族人口最多且经济文化领先的民族为主,结合其他人口少而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诸多民族组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度,主要与汉族杂居并发生交流联系的回族,其民族心理素质主要表现为民族意识、民族性格、民族宗教心理感情。民族意识即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自我意识,是民族心理素质的直接反映;民族性格通过语言、文化艺术、社会风尚、生活习俗、宗教信仰以及对祖国、人民的热爱和对乡土的眷恋等形式,表现本民族的爱好、兴趣、能力、气质、情操和自豪感;民族宗教心理感情是总体上全民信仰宗教的民族特有的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民族自尊心和对所奉宗教由内在信仰与外在因素导发的异常虔诚、坚定而不容冒犯的自认为最神圣的情感,当民族自尊心同宗教情感重合时,化合而形成新的强大凝聚力和最炽烈、最执著、最虔诚、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情结,任何一种对宗教情感那怕是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尊重、侮辱和伤害,极容易被视为对全民族的最大侮辱。我们经常讲注意民族特点,这种可以说几乎为回族独有的民族宗教心理感情,是中国回回民族最不容易忽视的一大特点,理宜得到全体社会成员(公民)的足够重视和充分认识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复合共同体,而不是56个民族临时加在一起的联合体;56个民族唇齿相依,共休戚、共荣辱、共命运。回族虽然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除了融合其他民族成份发展而来的“天然”因素外,居住上主要和汉族杂居,经济生活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多边联系,特别是在不长时间里全国范围内举族通用汉语文,加上在上述3 个因素作用下形成的民族心理素质,即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和民族宗教心理感情,决定了回族自开始形成之日起,其民族心理素质具有二重性,这是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相一致的。这二重性在封建社会里表现为回族本民族自身认同感(包括民族自卫意识和捍卫民族生存权利的道义、责任和王朝、国家臣民意识;在国难当头和谋求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近现代,则表现为回回民族自尊、自强意识和中华民族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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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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