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首页民俗与文化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杨延超]转向交易: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计算
  作者:杨延超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25 | 点击数:5827
 


  效益成本分析法长期以来被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然而,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

  如果拥有一个知识产权,比如一项“能把水变成油”的专利权,那么应当如何把这项专利权转化为资金?

  问题一: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

  第一种方法,就是把它转让(许可使用),获得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

  第四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

  问题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确定

  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那么如何判断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的赚与亏?经济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nalysis)长期以来被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然而,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知识产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作为商品时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揭示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价值理论”同时指出:商品的价格也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但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独一无二,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同样也无法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随机、偶然、不可预测、不可复制性,个别劳动时间无从捉摸。某种程度上,发明创造的好坏与主体所花费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有时甚至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价值理论难以直接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价值无法计算。“一项技术=100万元”,类似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举例来说: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若现在拥有一项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节约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技术的实际寿命,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得出。显然,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应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再看作品价值的计算。如,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使得一本白纸变成一本书,具有欣赏和阅读的使用价值。若一本书价值51元,而白纸成本仅为1元,那么,一本书增值50元,假设会有1000人购买这本书,实现增值5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其价值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如此看来,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其所能增加或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当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阐述中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因为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1858年,而在价值理论诞生的20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

  问题三:商标权的使用价值如何界定

  商标权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价值计算方法则不同于技术和版权。笔者认为,商标的使用价值可界定为“实现非等价交换”。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双金利来的皮鞋,价值300元,拿去金利来商标,同样的做工、材料,价值100元。驰名商标如此,普通商标亦如此。在同一商业领域,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价值上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所能实现的非等价交换额度更大。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交换,即贴与不贴商标,商品价格不受影响,那么该商标就尚无使用价值,还不能作为商品。

  商标的魅力就在于实现非等价交换,而这一使用价值又通过优秀的设计,扩大知名度、美誉度等方式产生。消费者为了买到更优的商品、减少搜寻程本,很多时候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因此,简言之,商标的价值就是由其使用价值“实现非等价交换”所决定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7-29 15:26:50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段宝林]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难点
下一条: ·传统知识介绍
   相关链接
·[刘亚惟]民俗的想象:“看不见的交易”型异域传说的世界流传·[Chiara Bortolotto]“允许商业化但不能过度商业化”:不同遗产理性带来的规范难题
·第十八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第二季)2021年会·[施立学]中国庙会与庙会文化
·[李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新论·[关晓菡]从许愿池投币现象分析中国民众的祈福心理
·[周林]加快制订“民间文艺”版权条例·潘鲁生:加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 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张西昌]民间艺人的身份归属与知识权益·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邵凤丽]祖先祭祀、文化宣扬、休闲娱乐与商品交易·[周林]破解民间文艺版权立法困局
·[周林]民间文艺呼唤法律保护·非遗的知识产权之惑
·“中国史诗传播要找到利益平衡点”·[杨红]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衔接的几个问题
·[施爱东]隔断保护 自缚手脚·[管育鹰]“刀郎”现象折射出的民间文艺保护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品交易中心挂牌·[郑智武]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