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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当日首次审议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据悉,草案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草案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设专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作了详尽规定。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为了防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任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草案规定,境外组织需批准方可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草案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草案规定,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意识。(来源:知识产权报 记者 肖潇)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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