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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承担起“非遗”保护责任
  作者:记者 赵建国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15 | 点击数:3523
 


  【阅读提示】 近日,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非遗”立法保护步伐加快,之前存在的保护意识不强以及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业界专家学者认为,在以立法切实承担起“非遗”保护责任的同时,还要面向全社会普及“非遗”保护的重要意义。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与此同时,中国青年社会调查中心等机构联合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85.5%的人认为保护意识不强是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主要原因。对此,专家呼吁,一味“申遗”不是目的,为了中华文化的传承,要以立法切实承担起“非遗”保护的责任。


  “非遗”传承是一种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调查中,69.3%的人认为是“缺乏立法保护”。上述调查显示,“非遗”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依然存在。调查者还例举了一些例子。

  在清代,老北京城的正阳门外有条“灯笼大街”,因民间宫灯、花灯多出于此处林立的灯店而得名。这些店铺一般是前面营业招呼应酬客人,后面是作坊进行操作,客人们可以看见整个生产过程,也可以随时提出自己的创意和要求。设计图纸、选料开料、制作灯架、灯扇绘画……看得客人流连往返。这条街上,最有名气的当数“文盛斋”。1915年的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北京“文盛斋灯画扇庄”携宫灯等工艺品参会,一举获得两块金牌,载誉而归。而今,北京宫灯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宫灯设计制作的手艺,传承到了红灯厂美术设计师马元良的手中。

  “已经停产快两年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马元良面露忧虑地说,虽已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北京宫灯技艺却在时空的坐标中渐行渐远,面临消失。由于外销渠道不畅,成本较高,加之古色古香的宫灯如何融入现代家居风格的问题没有解决,销售出现严重困难。马元良50岁的时候就想带徒弟,现在快70岁了,他的愿望还没能实现。目前一线的职员,每个月工资1000块钱左右,活儿又辛苦,这样的条件,没法吸引年轻人。“如果有法律保障就好了。”马元良表示。

  “要通过立法切实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张庆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特别是在向联合国“申遗”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申遗”的成功,既是国际社会对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做工作的充分肯定。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代表作名录不是目的,以立法这样强有力的手段予以保护才是真正的责任。

  提高“非遗”保护意识很重要

  本次调查显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的原因,85.5%的人首选“公众保护意识不强”;74.7%的人认为是主管部门保护力度不够;55.7%的人表示经济是重心,没人关心文化遗产;46.6%的人认为是年轻人没兴趣;34.1%的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市场,同时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提高“非遗”保护意识很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朝戈金认为,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的主要问题是“四重四轻”: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深入研究;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重一时举措,轻长期规划。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分3批共认定了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到79岁有48名,占总数的21.23%;60岁到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

  由此可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耄耋之年者占1/3。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无人,大有失传之虞。如景颇族妇女的老式筒裙现已无人会织,鄂伦春族民歌“摩苏昆”演唱者现只有一位。鉴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立法作为制度,以普及作为宣传保护的手段,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多名专家认为。

  “按说进入‘非遗’名录,就应该有更严格的保护,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到此为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冯骥才向记者表示,一些地方把“非遗”保护等同于“开发”,像一些木版年画,传统操作是手工刻版,每一块版的刀法和风格都不一样。现在改成机器生产,产品都是一模一样的,看似可以多赚钱,实际上丢掉了传统技艺宝贵的价值,“非遗”的原生态被破坏了。他认为,目前不少地方官员把“非遗”申报作为政绩,一旦列入“非遗”名录,也会给当地带来巨大的旅游效益,所以全国各地花巨资“申遗”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一旦“申遗”成功,就随即放任自流,不再过问。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些“乱象”,不但要提高公众的“非遗”保护意识,还十分有必要以法律手段严格规范对“非遗”的保护。(来源: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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