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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七讲讲稿
  作者:刘魁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25 | 点击数:23635
 

  (四)传承人未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缺少管理人员和研究队伍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由人去延续,由人来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没有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属于被边缘化和被遗忘的群体。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队伍,人数很少,难以适应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

  (五)财力支持不足

  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经费,截至2009年,四年来已累计投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为5.86亿元,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保护经费的逐年增长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与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相比,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还远远不足,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程度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保护经费的投入显得“杯水车薪”。据有关资料显示,法国自1975年以来,每年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一直稳定地占国家总预算的1%;日本每年的无形文化财保护预算均在100亿日元左右,其中尚不包括筹集基金几十亿日元。截至2009年底,我国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受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只有535项,占项目总数的52%,尚有近一半的国家级项目没有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

  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足,是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因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保存、保护,需要经费和现代化科技载体及手段。由于经费不足,为数不少的地方没有安排专项的保护经费,技术装备不足,一些濒临湮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记录、抢救,而已记录、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和民间文艺作品不能出版,甚至一些已经记录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面临损毁和再次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缺乏相应的资金。

  四、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沿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地发展。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针对下一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工作机制,但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下一步,建议继续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以名录体系建设、项目和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等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前几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严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工作健康稳步开展。进一步加强各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对已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指导,深入研究保护方法,研究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在摸清传承人现状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命名,及时记录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所掌握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展示等活动,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支持、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传承团体。进一步理清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二)加强包括传承人、工作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在内的队伍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才队伍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首先,建议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为传承人开展传习工作提供保障,积极开展对传承人的政策培训等,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更好地促进传承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加强机构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努力争取人员编制,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第三是有计划地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形成一支专兼职的保护队伍;第四,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设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建立一批研究、培训基地,培养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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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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