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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是四份“推约”和一份“兑地约”,“推约”属于房地产所有权有偿转移,“兑地约”属于土地所有权交换,四宗交易都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房地产买卖,但未经当时的政府机关批准。按清代和民国的房地产买卖管理法律分析,属于非法行为,但都未受到处罚。这四宗房地产买卖契约,与土地买卖契约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在契约名称上,土地买卖契约都写为“死契”、“永远死契”或“永远契书”,而这五份都只称为“约”,不是“契”。四份“推约”为房产交易(图一至图四),交易人为亲兄弟或亲叔侄,所“推”之物都是祖遗房产,“推价”为钱或粮。
中国传统的制定法只关注那些危害政权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谋反大逆”、“命盗”重案等。至于“户婚”、“田土”、“钱债”之类民事纠纷一向被称为“细事”,清朝官府采取的是“民不举、官不纠”的放任态度。清代官方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尽量使法典中所保留的礼的教条与民间习惯相调和。老百姓正是在几百年的生活实践中体会到了这一点,因此,在亲属间大宗财产的有偿转移时,将买卖契约写成“推约”,从而避开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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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网 2010-09-0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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