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习俗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其对象性即是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交往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原子事态”中的同一性,一种演进博弈论者所理解的“演进博弈均衡”。它不但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之前的习俗经济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纽带,也是现代发达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文章同时指出,尽管80年代中后期以来西方一些学者从演进博弈论的分析理路对习俗的生发机制做了非常富有成效的理论探索,但在对习俗生发与型构的原因与机理的认识上,仍有人们理性不及的诸多因素。
关 键 词:习俗与习惯;制序;生发机制;社会秩序
习俗,是社会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 )(注:为了区别开英文institutions与regimes在中文“制度”意义上的混淆, 笔者经过多年的反复思考,决定把英文的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由中文“制度”与“秩序”二词相加, 取头取尾去中间二字而来)。 对英文institutions的中译法,笔者拟专文探讨。另外,英文social order所对应的德文词Gesellschaftordnung 也通常被翻译为中文的“社会制度”。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 在西方诸文字中, social orders 和institutions两个词的含义有许多交叉和重叠之处。经反复推敲,笔者认为,德文词Gesellschaftordnung 亦应当被确当地翻译为中文的“社会制序”。)的主体构成部分,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正是因为这一点,早在本世纪30 年代, 美国制序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康芒斯(John R. Commons)就在其《制序经济学》(注:John R. Commons (1934),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ts Place in PoliticalEconomy, New York: Macmillan.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中对习俗进行过大量的探讨与论述。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亦曾在其《经济与社会》(注:Max Weber (1976),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tt, 5th ed. , ed. JohnnesWinckelman, Tübingen: J. C. B. Mohr(Paul Siebeck).韦伯:《经济与社会》(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的巨幅遗稿中,就习俗以及习俗在社会经济制序中的地位与作用,阐发过许多深刻的理论洞识。在1988年出版的《经济学与制序》一书中,英国经济学家霍奇逊(Geoffery M. Hudgson )对西方经济学界和其他论者在习俗与制序的关系以及习惯与习俗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方面的论述进行了文献综述(注:G. M. Hudgson ( 1988) , Economics and Institutions:a Manifesto for a Moder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Polity Press.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中译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基于康芒斯和霍奇逊的理论分析,张雄曾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习俗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精彩的论述(注:张雄:《习俗与市场——从康芒斯等人对市场习俗的分析谈起》,《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鉴于前人已对习俗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有过大量的论述,笔者亦不旨图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本文仅根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西方学界出现的演进博弈论的一些文献中的理论发现,对习俗的本质及其生发机制,做一些初步的探索与分析。
一、从个人的习惯到群体的习俗
习俗,其英文确当对应词是custom。为了对习俗概念的规定性有一个较为精确且较明晰的理解,我们这里首先需要对这一概念与其它相关和相近概念的关系进行一些理论辨析。如果我们把社会制序理解为一个从习惯(usage)到习俗(custom)、从习俗到惯例(convention)、 从惯例到制序(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演进行程,要对习俗概念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理解,我们还必须从作为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之逻辑起点的个人的“习惯”的探析开始。而为了把握“习惯”概念的确切含义并进而对“习俗”概念有一个较为清楚的理解,我们有必要先回顾和评述前人(尤其是制序经济学家们)对习惯本身的论述。
在经济学说史上, 把习惯作为经济学理论分析的“集中意识”(focus awareness )(注:Micheal Polanyi (1958 ), PersonalKnowledge: Toward a Post-Critical Philosophy, Chicago: 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如果说凡勃伦制序分析的“集中意识”在于“习惯”,而康芒斯制序分析的“集中意识”在于“习俗”,那么,现代制序经济学的大师诺思制序分析的“集中意识”则在于“制序”本身。这里出现了一个经济思想史的演进、理论逻辑与现实过程本身三者奇妙的一致性。)来处理的,最早应该说始于美国制序经济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T. Veblen)。照凡勃伦看来, 制序本身就是由“为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的固定的思想习惯(habits)”所构成。凡勃伦还认为,“制序原发自习惯”,因而“制序本身具有一种习惯(usage )特征,即它通过习惯和一般认可而变得具有公理性和不可或缺性”(注:T. Veblen( 1919) ,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Civilization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Huebsch. pp. 239, 241.)。在其代表作《有闲阶级论》中,凡勃伦则更加明确地说:“制序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注:参见凡勃伦《有闲阶级论》(中译本),第139页。)。
既然“习惯”像凡勃伦和许多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制序的生发、型构、演进与变迁中起着一种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习惯”概念本身的规定性又是什么?在探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要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在英文中,有两个词对应中文的“习惯”一词:一个是habit,另一个是usage。habit 是指个人行为中基于或出于本能而行事的一种心理定势;而usage 则是指个人经由这种心理定势所影响而行事所呈现出来的一种行为的状态和行动的结果,或者说一种由门格尔(Carl Menger)、博兰尼和哈耶克(F. A. Hayek)所理解的“事态”(a state of affairs)(注:见C. Menger (1883),Problems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Urbana, Ill: Universityof Illinois Press (1963), p. 140; M. Polanyi(1951), The Logicof Libert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 151; F. A. Hayek (1978), 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and History of Idea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 9. )。 所以, 英文的habit 应该更精确地被理解为个人的“习性”; 而usage则应该被理解为“惯行”。在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的研究中, 许多学者(包括英语世界的学者和制序经济学家们(注:例如,凡勃伦显然并没有认真区分habit和usage。后来的制序经济分析学派的其他经济学家如康芒斯和道格拉斯·诺思也均未区分这两者。但值得注意的是,凡勃伦在许多地方使用habituation一词。而habituation就与usage一词词意较相近。见T. Veblen(1919), Ibid, pp. 231—251。 )均不区分这二者。而笔者经反复推敲,觉得区分开这两者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制序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习惯”,应是个人行为的一种状态、结果与情形,即英文的usage,或凡勃伦所使用的habituation(注:T.Veblen(1919), Ibid, pp.231—251.),而不是作为个人行事时的一种心理定势,即英文的habit(habit应属于行为科学或社会心理学研究的范围)。更精确地说, usage 属于制序经济学研究阈界内部最靠近边缘的东西; 而habit则是处于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研究阈界边缘外的东西。
在对英文的habit和usage的含义做了上述辨析之后,让我们继续探析作为经济学(尤其是制序经济分析)研究对象一部分的usage 意义上的“习惯”概念本身的规定性(在本文以下的分析中,凡使用到“习惯”一词,均是在英文usage的含义上使用的)。作为英文usage含义的习惯,一般是指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与社会交往中的重复性活动,或借用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逻辑哲学的一个术语, 我们可以更精确地把“习惯”定义为个人在其活动与社会交往中所呈现的诸多“事态”(Sachverhalt )”(注:参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译本),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从罗素(B. Russell)那里开始,维特根斯坦的Sachverhalt 概念在英语世界中被译为“原子事实”(atomic fact)。罗素对维特根斯坦的Sachverhalt概念的理解是“不包含有本身是事实的种种部分的”“一个事实”, 故把它译为“atomicfact”(参罗素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所写的“导论”)。但后来的一位学者Erik Stenius考证,罗素等人把Sachverhalt 译为“原子事实”是不妥帖的。他认为,按照德文原意,这个词应该被翻译为“事态”(state of affair——同哈耶克——引者注)。Stenius认为,由于维特根斯坦的这个“事态”有一个个的、基本的和不可再分之意,他主张应把Sachverhalt翻译为“原子事态(an (atomic) state of affairs)”(参E. Stenius(1960),Wittgenstein's Tractatus:An Critical Exposition of Its Main Lines of Thought,Oxford :Basil Blackwell)。这里我们采用了Stenius译法。另外,英国著名的Routledge & Kegan Paul出版社在60 年代以后出版的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新英文译本中,这个词也一律被译为“原子事态”。)中的同一性,即在个人行动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原子事态”中重复的、稳定的和驻存的一种行为事态的“trajectory(轨迹)”,一种重复出现的个人活动的“原子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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