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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委员认为,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审定和保护工作。
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问题,郑荃委员认为,传承人要由专家组来审定。传承人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他会不断变化。在调研时也发现这个情况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文物保护中,如果是一个鼎或一件艺术作品,它是国家二级文物,它永远是国家二级文物。如果他是一个人,在一段时间,他可能是这个艺术的代表人物,可以作为传承人具有代表性,如果这个人身体不好、年纪大了,他的学徒可以超过他,那么就会产生新的传承人。人是一个活的载体,这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在传承人的问题上,必须要有一个退出机制,要重新评价。每过一段时间内要重新评价,在这个领域这个人是不是可以作为传承代表。
郑荃委员说,在调研中还遇到很多具体问题,比如我们去了一个木偶剧团,一台戏有很多人在台上表演,但是其中一个人被认定为这个木偶剧种的传承人,结果在剧团形成了轩然大波,因为一个人不能演一台戏,而一个剧团只有一个传承人,那就一个人唱算了,引起了很多矛盾,所以还有一个传承集体问题。具体如何认定,怎么使传承人真正地代表这个行业,代表这个水平,而且能够传承下去,在这方面草案写得比较粗。情况是不断变化的,要根据非物质的特点,与文物保护是不一样的。
马启智委员说,对于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大部分的传承人年事已高,有个传承人的接续问题,但现在是市场经济,大家都有吃饭的问题,如果国家在这方面不给予保护和支持的话,一般的年轻人不愿意做传承人,因为其生活来源无法解决,这是在调研中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传承人感到自己老了,没有徒弟可以带,即使带了,也由于生活所迫,思想和精力都不能专注在这方面,传承人断档现在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现在的一些民族地区年轻人大量的涌进城里打工,原来社区的年轻人都走得差不多了,剩下一些老年人、妇女、孩子,一些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面临消失的危险,如何保存,需要国家拿出一些钱来把这些东西集中一下,做成音像、文字资料加以保存。
金炳华委员则提出,法律草案还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注意发挥他们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作用,给他们创造一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考核督查工作。如果传承人不能够起到保护和传承的作用,还应该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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