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植这些商业性农作物,当然首先和主要是为了满足缴纳赋税和赡养家室的需要。他们出卖商品与市场发生联系,是为了购买回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维持简单再生产,这种商品行为是为买而卖,仍然是自给自足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商业性农业中有一部分,及部分农民经营商业性农业不但为了自身生活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为了发财致富,扩大再生产,获得交换价值,这种生产完全受市场机制所支配,随经济效益而转移,所谓“利厚”、“利倍春熟”就反映出人们从事商业性农业是基于获利动机。清前期,确实有一部分农民从商业性农业中发财致富,经济地位迅速上升,有人概括雍正年间常熟的情形是,“其起家,大抵本富十之六,末富十之四,奸富十之一”③.本富起家应该包含经营商业性农业而获利致富的农户。
永佃制的发展和地权的进一步分化是清代前期苏州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一个特色。苏州租佃生产关系一向较为发达,定额租和货币地租也出现较早,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和佃农经济独立性的提高,苏州地区的永佃制和田底与田面权的分离至迟在明代中叶就已产生。
目前所见的最早的文献记载见诸苏州府属常熟县的紧邻江阴县的正德县志。志载,“下农无寸土一椽之业,全仰给于上农,耕稼其田而输之租,谓之佃户。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筑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与问焉。老则以之分子,贫则以之卖于人,而谓之‘榷’,得之财谓之‘上岸钱’,然反多于本业初价。如一亩银二两,‘上岸钱’或三四两。买田者,买业主才得其半,必‘上岸’乃为全业”①。这条材料至少说明两点,一是佃户在向业主交纳租谷的前提下已经获得了永远耕种土地的权利,以至视同己业,在业主的土地上建筑屋圃,老则传之子孙,贫则出卖于人,业主也“不得与问”。二是伴随着这种永佃权,形成了业户只拥有田底,佃户拥有田面权的地权的分割,由于地权的分割,土地买卖时如买业主,实际只是买到了田底权,只有田底田面一起买,才得全业。这在苏州一带,被称为“上岸钱”。“上岸钱”实际上和习惯上已将佃农的田面权包含在内,佃农已经分享了部分土地所有权,成为原地主之外的一个新的土地所有者。地权的分割,一田二主的出现,有利于提高佃农的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和更有效地经营土地。清前期苏州土地底面分离的现象更为突出。明末清初人顾炎武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①长期以来,这句话常被人们用来证明其时江南地权高度集中的程度,甚至被理解为江南有地者仅10%,无地佃农占90%。光绪初年吴江周庄镇的陶煦说:“吴中之田,十九与绅富共有之也。”他又说,吴中“凡农人自有而自耕者,无底、面之别,则曰‘起种田’,亦曰‘自田’。然十不及一二也,外此,则皆租田也。租田又有所谓田面者。起种田或力不能自耕,则出赁于人,亦必人顶首钱若干,谓之顶去田亩,然后按额征租”②。陶煦的话说得很清楚,在苏州全部田土中农人不分底田的“自田”或“起种田”占10%左右,而田底田面相分离的“租田”占90%,是佃户与“绅富共有之”田。自然,底面未分和分离的土地分别占1.%和90%,与佃户占地工0%和地主占地90%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表明地权的分割程度,后者表明地权的集中程度。10%的土地底面合一或底面不分的土地,既有大土地所有者绅富的,也包括三亩五亩的小土地所有者的。90%的底面分离的土地也同样如此。
实际情况也与陶煦所说的相符而与人们对顾炎武的概括的理解不同。康熙初年,长洲县下二十一都三图、二十图和四十八都三十图3个图底面未分或合一的田地仅占4.5%,而底面分离的田地则高达95.5%③。乾隆《甫里志》说:“土著安业者田不满百亩,余皆佃农也。”④乾隆五十三年,苏州府议定的规条中云:“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由是佃户据为已有,业户不能自主。即欲退佃另招,而顶首不清,势将无人接种,往往竟自荒废。”①所有这些现象,都反映出该地底面分割已达到了极为普遍的程度,佃户一般都享有永远耕种的权利。因此,根据当时苏州地权分割的实际情形,参考有关记载,顾炎武所说的“什一”和“什九”的含意与其说是江南地权高度集中的概括,毋宁说是该地地权极度分散,或者说是底面普遍分离的概括。
苏州地区地权在清代前期的进一步分离,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特定条件下的结果。清前期,苏州商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城镇化程度迅速提高,大量拥有土地的乡居地主纷纷移向城市,逐渐放弃直接经营、管理土地,定额租和货币租又使他们占有土地仅着眼于地租而不关心如何经营土地。土地底面权的分离对这些人最为合适。当地人陶煦深有感触地说:“至于田,则城市之人皆以田连底面者为滑田,鄙弃不取,而壹取买田底,以田面听佃者自有之。盖佃者无田面为之系累,则有田者虽或侵刻之,将今岁受困,来年而易主矣。唯以其田面为恒产所在,故虽厚其租额,高其折价,迫其限日,酷烈其折辱敲吸之端,而一身之所事畜,子孙之所倚赖,不能舍而之他。甚者,有田之家,或强夺佃者之田以抵其租,而转以售于人,彼佃者虽无如何,亦终倦倦不忍去也。”②江南佃户的经济独立性远较北方为强,田面权原是佃户对付业主夺田另佃和提高租额的产物。地主城居化后,如果底面合一或底面不分,佃户破产或逃亡,业主租额就会落空,因此反以这种田为滑田,而不愿要,田面权反而成了地主约束和剥削佃户的手段,因为佃户付了顶首银,享有田面权,又增加了土地投入,自然不能轻易放弃佃田,而只能忍受业主的额外需索。地主城居化也许就是苏州特别盛行永佃制、地权底面分化突出并在清代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
(原文刊于《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注释等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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