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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
  作者:陈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16 | 点击数:21182
 
笔者以为,且不说孔颖达的解释是否准确、可否遽信,仅就“封守”条行文格式判断,个中“臣某”、“妾小女子某”属于“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而联系里耶“户籍简”,此中分歧或可消除。如K27、K2/23诸简所示,家臣是明确被登录在编户民的户籍之中的。另如K8/9/11/47、K7、K31/37、K35诸简,大致也有臣或妾被登录于编户民户版的痕迹。户版毕竟不是编户民的赀财簿籍,③所以当时编户民所拥有的家内奴仆(臣与妾),显然是“人”而非家产,这些奴仆应该是被看成编户民的家庭成员或准家庭成员。他们被登录在主家的户版之上,充分说明他们与主家间的依附关系已得到法律的认可。
里耶“户籍简”所反映的这一问题,究竟是秦制还是荆楚旧制,值得思考。倘若联系秦、楚两国在家庭分异制度以及后文将要提到的民爵称谓方面的共通性,窃以为,将臣妾等奴仆视为编户民家庭法定意义上的附属人口的做法,不仅秦国有,荆楚同样也有。例如,《包山楚简》42有“八月丙申之日,需里子之州加公文壬、里公苛臧受期,九月戊戌之日不對(謝)公孙<辛虎>之恒(属)之死,升门又败”云云之辞,①这就是说,早在楚怀王时期,私属人口与家主之间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依附关系。我们甚至怀疑,这样的制度可能还存在于其他战国诸雄之中,在战国时代具有普遍性。由此说来,文献中所讲的“五口之家”、“六口之家”、“七口之家”、“八口之家”与“九口之家”等等,极有可能包括编户民所拥有的私家奴仆之数,所以,把它作为推断家庭类型的依据,哪怕是辅助性的参考依据,都需慎之又慎。
这批“户籍简”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目前所能看清楚的材料而言,“妾”以及与之身份相近的女性之“隶”,其登录位置与“臣”有别:前者被记录在第二栏中,即与户主之妻或母等成年家庭女性并列,而后者则登录于第五栏。这一现象给人的初步印象,是“妾”与“臣”身份有别。对于此等现象,  《里耶发掘报告》的整理者推测说,像简K4中的“隶大女子华”,“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②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推论。也就是说,由于婚姻或生育等方面的因素,最终导致“妾”(包括“隶”)的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从睡虎地秦简记载看,当时依旧延续着封建时代便已存在的“媵臣妾”制度,如: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膡(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0)
“妻有罪以收。”妻勝(媵)  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1)
 
这些媵臣与媵妾,其主要职责当然是负责家内杂务,分别相当于后世的家仆与丫环之类。而媵妾往往又是男性主人除正妻之外的法定性伴侣,通过“纳妾”等程序,其身份会生某种程度的变化,成为家庭中的正式成员之一。
再则,就秦律推断,一个人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其生父的社会地位。例如: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殴(也),问女子论可(何)殴(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殴(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74)
 
该女子之所以要“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无非就是想提高其子的社会地位。反过来讲,一般编户民与女性奴仆结合所生之子,大概不会被划人“臣妾”或“隶臣妾”之列。传世文献及新出土资料均表明,自战国以降,楚地人口比例严重失调,呈男少女多之势,一夫多妻似成当地习俗。③而在特殊的战争年代,政府出于保证兵源与增加赋税的考虑,自然会对生育行为大加鼓励。而男性编户民与家庭附属人口“妾”乃至女性之“隶”的结合,事实上对扩大征兵和增加国家税收均有益处,所以,政府机构对此类行为起码不会明确反对。
结合上述两点,里耶“户籍简”臣、妾异栏登录这一看似怪异的现象,或许能够得到某种合理的解释。
但即便如此,也不足以证明当时社会中“妾”与女性之“隶”的身份地位原本就高于 “臣”,因为我们无法辨识K8/9/11/47、K7、K31/37、K35诸简第五栏中的文字内容,当然就不能排除其中原本有“妾”或女性之“隶”名号的可能性。而各种战国秦汉文字资料大量出现的“臣妾”、“隶臣妾”之辞,已经表明臣、妾身份等级的整体一致性。
(四)里中居民编伍之制一一基层社会中的秦文化因素
关于战国时期楚国的地方行政组织,研究者通常以《鹃冠子.王鈇》为据加以推论,理由是该书据称为楚人所作,故而认为其中所记制度必属楚制,保守一点,也多认为其说是以楚制为基础的。不过,这样的理解或许是有些问题的,起码有简单化的倾向。今不妨将相关文字抄录如下:“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①依照上引《鹃冠子》的说法,当时的地方行政体系有郡、县、乡、扁、里五级,而里中又设有什伍之制,一里的规模则为50家。窃以为,这个体系并不一定可信,其中构拟的迹象就如《周礼》一般,非常明显,它起码与楚国的出土文献资料如包山楚简所揭示的情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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