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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
  作者:陈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16 | 点击数:21178
 
从目前已公布的各种信息看,里耶一号古井所出之秦简,其中有明确纪年的是从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到秦二世二年(前208),这大致可以作为里耶“户籍简”编制年代的一个参考标准。但考虑到这两批简牍的出土地点不同,性质也不一样,其中一号古井所出秦简为县廷文书,而“户籍简”属于“乡户版”,⑤所以两者的书写与编制年代未必完全一致。
例如,目前发布的一号古井所出秦文书简中,涉及的编户民已不在少数,但这些编户民的称谓形式,通常是由地名、身份或爵称、私名等三部分组成。以一般情形论,在人秦之后,迁陵县境内的编户民绝大多数恐怕还是旧楚遗民。但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即目前所见的所有编户民,其身份或爵称之前没有一例是以“荆”字作限定的,这与“户籍简”中户主爵称之前基本上系以“荆”字的做法存在一定差别。一种可能的解释便是,“户籍简”的年代或许要略早于目前所见一号古井所出的文书简。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二十三年,“秦王复召王翦,强起之,使将击荆”。到秦王政二十五年,楚国彻底被秦国吞并。但从相关文献记载看,楚国的西境在此之前似已归秦所有。例如,《史记》同篇:“秦王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集解》引苏林之说谓“青阳,长沙县是也”。①很显然,就其地理位置而言,里耶古城应该在“青阳以西”的范围之内,包括里耶在内的楚国西境归秦所有,当在“发兵诛,得其王”也即王翦灭楚之前,甚至应该在强起王翦“使将击荆”之前。关于“荆王献青阳以西”及楚背约击秦南郡等历史事件,传世文献中并无专门记载,其详不得而知。《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简22第二栏有王政“十九年,口口口口南郡备敬(警)”之残辞,很可能与楚国“击我(秦)南郡”之历史事件有关。若此推断不误,则里耶归人秦国版图的时间,大致应该在秦王政十九年之前。而里耶“户籍简”的编制年代,或应与之相近。
总之,从目前所能找到的种种线索来推断,笔者倾向于认为,里耶“户籍简”的写成年代以战国末叶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它或许就是秦入侵吞楚国“青阳以西”之地后的产物.②当然,这样的推断合理与否,今后将会陆续刊布的一号古井文书简或许能给我们提供某些帮助。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谈谈爵称之前系以“荆”字的问题。诚如《里耶发掘报告》整理者所言,此中或具有某种特殊含义,值得进一步研究。对于这一此前比较罕见的现象,目前所能做的便是根据其中的点滴线索作一大致推断而已。需要考虑的主要有三点。首先,里耶一地既为秦新占领地区,其治民虽以旧楚遗民为主,但肯定会有一部分外来人口。如简K30/45的户主“南阳户人不更彭奄”就很值得注意;其爵称前并无限定语“荆”字,故彭奄一家极有可能是外来的,甚至是从秦地而来的。其二,据秦晖研究,汉代的乡官由县廷下派。③那么,战国末期的秦制或许也是如此,当时当地的乡吏极有可能出自秦地,而非里耶本地之人。其三,户籍虽由乡级政府编制并保留正本,但最终还是要将相关信息上报县廷直至中央政府机构。对于战争年代新征服地区的政府来说,掌握此类与编户民身份来历相关的信息,实属必需。以上推论,尽管证据尚不充分,但就情理言,或许还能勉强说通。
(二)“南阳”的行政级别、上下隶属关系与“户籍简”性质等问题再考辨
要探讨这批“户籍简”的性质,首先就得确定“南阳”的行政级别。关于“南阳”,目前主要有“郡名说”与“里名说”两种不同观点。前说由《里耶发掘报告》整理者提出,④并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⑤而张荣强则明确主张里名之说。私意以为,后一种意见的证据较为充分,似更为可靠。只是张文立论主要以传世文献与汉以后的出土材料为依据,对战国时期的资料(尤其是出土文字材料)鲜有涉及,而且论证亦相对简略。故此,笔者愿就个人所见,补充一些年代相对接近的佐证材料,同时从其他角度人手再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以“某地户人某某”为格式的汉代名籍出土资料,除张文所举之外还有一些,如“市阳户人孙嫱”木尺、①“市阳户人婴家”衡杆②等,这里的“市阳”,研究者多主张为里名,③窃以为此说可靠。④所以,就直觉言,与之结构基本相同的“南阳户人荆某爵某人”中的“南阳”,也应视为里名方妥,因为汉承秦制,相互间的差别不可能太大。遗憾的是,除新出里耶“户籍简”,目前尚未发现战国或西汉时期的其他原始户籍资料。当然,楚怀王时期的包山楚简中还有一些线索,似可作为参考比对的依据。
例如,包山楚简“集箸类”文书中有这样几条:
 
1.臧王之墨以纳其臣之溺典:熹之子庚一夫,尻(居)郢里。(《包山楚简》7)
2.划之玉府之典:划断之少僮蓝族邮一夫,疢一夫,尻(居)于邹连(路)区泉邑。(《包山楚简》3)
3.复賦士连嚣之还集瘳族涧一夫,尻(居)于复阝域少姚邑,在陈豫之典。(《包山楚简》10)
 
上引3条材料所涉及的“溺典”、“玉府之典”及“陈豫之典”,一般认为就是当时楚国用来登录编户民及私属人员信息的类似于户版的典册,乃各级政府核查治内人口的凭据,所以,有司可以通过翻检相关的“典”来核对有关人员“居处名族”等情况,也就是像“郢里”、“区泉邑”与“少姚邑”之类的具体居址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名、编户民与私属人口的个人名号及其所处家族之姓氏等信息。从简文内容看,地方有司上报治内编户民与私属人口居处之内容,可简可繁,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被核查人员的居处,最终都要落实到城内的社区组织“里”与农村基层聚落“邑”。⑤这就是说,当时楚国在登录编户民与私属人口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其居处所在的基层组织之名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事项。这与目前所见东汉以降的户籍实物资料,具有共通之处。由此说来,这些战国晚期的楚简材料,对判别里耶“户籍简”所涉及的“南阳”一地之行政级别,应该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若以此为据加以推测,窃以为把“南阳”视为里名似较郡名说来得可信些。当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补充论述里名之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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