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民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文化空间;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究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事务、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州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自治州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具体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州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自治州、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四条 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濒危的项目,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布濒危名单的州或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七条 自治州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制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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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凉山日报 2010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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