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爵制意义的研究。
对爵制意义的研究有助于认识爵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4期)认为,汉初赐爵制中“复故爵田宅”一举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返乡,以便征收赋税,这对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农业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赐爵制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朱绍侯《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6期)以七级以下的低爵为例,认为有爵者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有“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有“免亲人为奴婢”的特权,有“生活上的优待”等特权。从而认为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秦人对军功爵非常重视。秦国军队战斗力强,政治效率高,与推行军功爵有一定的关系。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4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新爵制的社会基础是农村公社瓦解后自耕农阶层的出现,而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表现为:助长了自耕农阶层的分化,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地位,强化了初期封建政权。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2期)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4.有关爵制问题的考证。
关于秦汉爵制,由于史书记载较少且不系统,很多问题存疑颇多,学术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1期)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12期)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研究对象的深度和史料的运用来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研究对象不平衡。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多侧重于对秦爵和西汉爵制的研究,较少涉及战国其他国家的爵制、东汉爵制以及朝代更替期间的爵制;多局限于爵制本身的研究,而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如官制、皇权、品位、礼制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注重对秦汉时期的爵制研究,而缺乏对其与先秦爵制、魏晋爵制甚至隋唐爵制之间承启关系的研究。
2.爵制研究需要深化。秦汉爵制与官僚制、皇权、礼制、法制、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当时政府为何要推行赐爵制?它对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整个社会都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研究爵制对当今社会又有什么借鉴和意义?我认为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应该以更广阔的视野去研究秦汉爵制问题。
3.对史料的关注与发掘不够。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传世典籍对秦汉爵制的记载相对较少。幸运的是,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然而较之海外学者,大陆学者在对简牍的充分运用方面相对落后,在对爵制研究的细度与深度上也不及以上两个地区。
以上仅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的粗略总结。由于受客观条件及本人能力所限,在相关成果的收集上难免会挂一漏万,有些提法也会失于偏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原文刊于《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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