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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
一、综论
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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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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