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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承人
  作者:刘锡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4-30 | 点击数:26814
 
他还对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民间文学采录资料的团体的责任,做了阐述,并提出:“在民间文学文献中心和档案馆已受到保护的和今后也应受到保护的权利至少有四种:
第一,保护提供材料的人。……采集者的义务是保证这些材料不致因为疏忽或故意而被滥用。采集的材料归档后,档案馆则承担起这一义务。在研究工作中使用这一材料的学者同样要负担起这样的责任。
第二,首次使用权。一般说来,首次使用权是属于想在采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及准备发表文章或出书的采集者。未等采集者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机会完成自己的计划,就允许他人用类似的方式使用这些材料是不道德的。
第三,采集者有权期望他放到档案馆的材料,得到妥善保管(如磁带、胶卷,应采取特别保管措施,复制副本,供人使用和借阅等)。采集者还有权期望对他的材料编出适当的索引,分门别类,从而使资料便于查找使用。
第四,档案馆有权,或者确切地说,有责任控制资料的使用和使用人员。它必须能够决定用何种方法、为何种目的和在何种条件下才能使用这些资料,换句话说,档案馆必须有自己的工作章程,根据这种章程,通知民间文学资料的使用者在使用这些精神财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护民间文学政府专家第二委员会1985年巴黎会议的工作文件中承认了这四种权利的存在。
我国民间文学和民间文化的版权法,也因困难很多而被搁置多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专家委员会的各国专家们在1985年经过多轮磋商而产生的这四条关于民间文学版权的意见,对我们今后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版权法规定,无疑是颇有参考价值的。 
管理问题
传承人认定后,随之而来的便是管理问题。管理上,现在比较分散,政出多门。譬如,手工艺方面的管理,现在是采用产业或商业的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怎么做?这是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管理上,还有一个问题是政治待遇。举一个例子,据我所知,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主要传承人居素甫•玛玛依,当年从南疆喀什请到乌鲁木齐来演唱、录音、记录,史诗篇幅太长,一唱就是几个月、几年,就在乌鲁木齐定居了,鉴于他对民族文化的巨大贡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给他一定的政治待遇,他是新疆自治区政协委员。史诗的搜集、记录、整理、出版,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大事,印度大史诗出版发行时,是由国会举行仪式的。我们也应对杰出的传承人较高的待遇。依我个人的看法,按照玛玛依对国家的贡献来说,作一个全国政协委员也是当之无愧的。
管理问题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对杰出传承人的地位作出界定非常重要,有了明确的界定,执法部门、管理部门才有所遵循。
(附记:由于原稿是作者于2006年4月28日在“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级研讨班”的讲稿,故较多地采用了北京市的材料。此稿在讲稿的基础上做了较大修订。)
 
参考文献:
[1] [英]泰勒.原始文化[M].连树声译(重译本),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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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田自秉,杨伯达.中国工艺美术史[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
[18] 刘锡诚.把这根文化“接力棒”传下去[N].北京日报,2006-05-01,(6).
(原文载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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