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司长的问题,这次应该解决,也能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拘泥于非洲和部分拉丁美洲,不被完全认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如果不能进入国际体系,则没有实际意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保护,显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例如1997年菲律宾土著人法案,2000年巴拿马原住民法案,规定了集体权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话语平台,一是版权保护模式,二是专有权保护模式,三是改良的模式。而目前这个草案,一是兼顾了第六条,二是兼顾了国际上反对版权法保护民间艺术文学的要求。现在有两个方案,一是把第六条废除,直接像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一样;二是条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作出不同于伯尔尼公约的解释。
严永和副教授(暨南大学):要理顺几个问题,一是国际化,要正确领会有关国际组织的立法精神。二是本土化,怎么结合国情,到底是在著作权下,还是在特殊权利下,行动表现形式,有形表现形式,民间美术,消极经济权利,积极经济权利等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张玉敏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能否达成共识,按照现在研究水平,应该可以取得一致意见。我们的条例要解决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问题是到底采用哪种权利保护。
王自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整个研究着重还是要来看制度建设。
杨巧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是指国际上的表达形式,而非著作权上的作品。关键是要了解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汪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大概20来个案子,总共只有两个争议点,一是权属纠纷,几个民族,几个社团,几个群体都来争,如何调节。二则是涉及具体的利益分享问题。
王自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我们的国际立法,一定要国际性,这个主观愿望是好的。什么叫国际规则,美国现在强推数字信号,只要在影院有人拍,直接按照侵权处理。
孙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处长):著作权方式保护要考虑进一步来讲,韩秀英那个案件,走西口,我们国家从不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用这个称谓,有特定背景,利用民族民间这个词一定要把握好。
宋慧献(《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副编审):讲私权保护的欧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文学艺术作品和文学艺术作品表达为何区分?既然《著作权法》第6条已经有了,可直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据文学理论研究,文学艺术本身和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源和流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性。研究文学理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创作方法,表达形式,而不是抽象的文学艺术创作方法。在总体上,我不赞成以知识产权形式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于慈珂(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是要有一个开放的思维和视野来进行研究。二是要符合逻辑,即符合法律的逻辑,符合理论的逻辑,符合客观的逻辑。三是要放眼国际,规则不是等来的,不能被动接受,要争取话语权,改变规则,适用规则。四是立足国情,中国的民间艺术,为什么要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目的。五是有限目标,把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最迫切的给解决掉。这起码要有明确的目标,如果不保护具体的作品,那么其他的也都无从保护。
金武卫(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处长):从目前来讲,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多种模式,现在需要解决的是什么。今天的讨论和今天的稿子,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保护的模式是什么,至少从今天的讨论过程中,保护对象是演绎作品,要再研究一下,统一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反复的否认是寻找正确的。第三是在对象领域得到一个统一的结论,保护方式一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国际立法例的相关问题,国际上相关立法,洋为中用,我们自己寻求自己自圆其说,拿出自己的,另外看能不能在某些框架内与国际关系相协调。
曹新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感谢大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有几点可以说已经明确了:一是促进条例的达成和制定,有很好的意见。二是条例要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很多问题要涉及到。集中精力解决民间艺术问题的方案。三是概念,把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提出来,相对比较明确的是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内涵,外延,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民间文学艺术是部分。含义的理解使用哪一个,前面20年的工作,一步一步走过来,要真正说即使再花二十年,尽可能拿出一个相对可行的版本,体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色,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即使是作品的范畴出现,也超过了目前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多种民族,多种成分,有些作品形式就是不确定的,口口相传,本身是一些元素,但是并不一定是完整的作品,没有特别之处,必须要解决。四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可否交叉,交叉之处,关于具体的权利设计,有一些意义。特殊版权体系是否可行,很难处理。如果我们现在对具体条文设计,保护期限,权利不确定,作品本身不存在保护不保护。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2009-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