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就其目的而言,似乎很像是一个维护社区集体权益的社会服务组织,但由于传统资源的权益与村民的生计密切相关,因此从其运作模式看更像一个村民合作生产的联营组织。
《宪法修正案》第15条[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宪法修正案》第9条[集体经济组织及运营]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新庄村传统造纸的二位性,也即以社区为整体的维系传播和以造纸户为单位个体传承这二者的统一,似乎也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了某种联系。在实践中,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也已正式向腾冲县有关部门提交报告,请求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笔者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跟踪调查。
3.5原生境社区对于传统资源的权利主张及其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冲突
传统资源至少具有四方面的价值:(1)生计手段;(2)学术研究;(3)创新源泉;(4)商业开发。除作为生计手段的价值在原生境内实现外,后三个方面价值的实现都需要借助于外部力量,从而就有了社区对外应当主张何种权利的问题。
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代表社区对外明确声明了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的权利。如果考虑到《宪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那么,社区对自己的传统资源似乎也应当有选择权。新庄村似乎也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传统造纸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社区对于传统资源至少应当主张三项权利,即:
(1)社区及其成员有维系和传承传统资源的自由,也有改革或放弃传统资源的自由。
(2)对于传统资源的接触和获取应当征得原生境社区及其成员的同意。
(3)对于传统资源的非原生境利用应当同原生境社区及其成员分享利益。
社区对于传统资源所主张上述三项权利,特别是社区要求利益分享的权利,与我们所熟知的知识产权理论发生了根本对立。“我们不应向公有领域的知识付费”的观念深深地印在每个人的脑海中,以至于那些在情感上愿意向社区回馈利益的人都无法在理论上说服自己,从而认为这仅仅是一种施舍。
今天对别人看似天经地义的责难也许在昨天同样让自己百口莫辩。“公有领域”的概念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前根本无从说起,知识要么不公开,公开了就是大家的。或者换句话说,所有的知识都在“公有领域”的范围内。同样一句“我们不能向公有领域的知识付费”不仅在两百年前,甚至在今天,都是众多知识产权侵权者冠冕堂皇的理由。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建立是因为知识创新需要成本,知识创新者需要激励。过去的人们花极少的代价甚至零代价就可以利用知识创新的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后人们要向知识创新者付费。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人们对于知识财产这一人类“共同财产”[13]进行第一次产权界定的过程,那些知识创新成果的搭便车者(free-rider)成了违法者。
知识财产不仅要创造出来,还要传递下去,现代的知识要传递,过去的知识同样也要传递。知识的传递既通过物质载体来传播,也通过口传身授加以传承,现代知识主要通过物质载体来传播,过去的知识主要通过口传身授加以传承。知识创新有成本,同样,知识传递也是有成本的。就物质载体的传播而言,界定其产权很便利。例如,读者购买一本书的费用,一部分支付了作品的创作成本,另一部分支付了这本书的传播成本(包括印刷成本和销售成本);如果该作品超出了版权保护期,那么读者所支付的仅仅是这本书的传播成本。就口传身授的传承来说,界定其产权不是太方便。例如,一首基于民间曲调进行的再创作歌曲,除了作者本人的著作权外,如果要对该民间曲调界定产权,就要考虑到寻找传唱者以及确定所属社区或民族的成本,也要考虑到确定该曲调原生境的成本,更要考虑到建立组织制度合理分配利益的成本。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共同财产”是“可以再分配的收益”,但如果界定产权的费用高于这一收益,就不必费力去建立产权制度。因此在没有对传统资源界定产权时,对于主要以口传身授的方式传承知识的原生境社区及其成员来说,基于传统资源进行知识创新的人其实就是不折不扣的“搭便车者”。
既然知识传递需要成本,知识传递者就需要回报。由于物权显而易见,出版商的付出得到了回报;由于产权界定较为复杂,原生境社区及其成员对传统资源的维系和传承成本隐含在“可以再分配的收益”中被新增收益的转移者无偿占有。在目前法律和制度还没有对传统资源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已经通过在合同形式对外主张权利。但是合同权利毕竟不能对抗第三方,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传统资源一经接触和获取,谁也不能担保其不会成为第三方免费的午餐。惟有产权界定才可能给予传统资源以强大的对世权。当然,只有在人们承认保护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重大价值绝对大于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时,知识财产才会开始第二次产权界定——对于传统资源的产权界定。基于传统资源既传承又创新、在传承中创新又在创新中传承的流变性特点,在对知识财产进行二次产权界定之后,传统资源的利益代言人应当可以在主张传统资源权的同时,仍可对其自我创新的智力成果(甚至那些还没有进入知识产权所谓“公有领域”的传统资源信息)主张知识产权,从而获得双重财产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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