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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社区传统资源利益分享机制研究
——新庄村传统造纸的田野调查、社区实践与理论思考[1]
  作者:龙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1-25 | 点击数:21544
 
本案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是以“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身份主张权利的。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固然可以主张公共利益,但对于传统资源经济利益的主张及其支配,并不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范围,也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在现实情况下,传统资源来源社区往往是自然形成的,与行政社区的划分也并不一致。特别是,传统资源权的二位一体性决定其权利主体必须既能够代表社区主张利益又能够在原生境下落实为社区成员的个体私益。由此可见,行政权主体如果要主张既包括精神权利又包括财权利益在内的完整的传统资源权,显得非常勉强。
3.3.2传承人单独或共同主张个体私益及其局限
鉴于传统资源的二位一体性,对于传统的利益侵害必然损害到传承人的切身利益,在目前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传统资源传承人就其个人作为传承者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①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的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锦川法官曾撰文认为:在评价剪纸的作品性时,需要区别三个概念:剪纸技法、传统剪纸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手艺、方法,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自不待言。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剪纸艺术的世代相传,剪纸艺术逐渐按地域演变成不同的表现风格,各地的剪纸都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不少剪纸也都有了固定的图案、字样等,如双喜字,这当然属于传统剪纸,可归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但在已有传统剪纸、传统题材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利用剪纸形式,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体现了作者的风格的,则应属于新的作品。[11]
陈法官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区分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群体创造和个体传承。就其对剪纸作品性的阐述而言,“剪纸技法”是传统知识,“传统剪纸”是固定的剪纸花样,即民间文艺中的传统要素,这两者都是集体创造,反映强烈的地域色彩;“利用已有剪纸形式的再创作”一语尽管含义较宽泛,可以指任何人基于剪纸传统的创作行为,但显然也不排除原生境下群体成员的传承表现。在陈法官的语境中,“剪纸技法”、“传统剪纸”和“利用已有剪纸形式的再创作”合起来才成其为“剪纸艺术”,也即“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案中的白秀娥显然只能就其个人“利用已有剪纸形式的再创作”主张权利,而不能就“剪纸技法”和“传统剪纸”,也即不能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传统要素主张集体权利。
②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陈启花等117名村民诉柴玉奎、柴明孝、甘肃省音像出版社、青海省乔佳音像有限公司侵犯民间社火表演者权”一案中,法院认定了该村117名社火表演者以个体身份推举代表起诉的共同诉讼主体资格。[12]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青海省乔佳音像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付该117位村民人民币13 000元,参加社火表演的个体实实在在地获得了经济补偿。尽管本案中117位村民共同主张的权利仍然是以个体私益——表演者权为限,无法扩及民间文艺传统要素——社火表演形式、唱腔,但基于传统资源的二为一体性来理解,共同诉讼的方式在主张每一位表演者的个体私益的同时,在目前传统资源权尚无法定保护的情况下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火这一村社民间艺术传统。
3.4传统资源共管会的法律地位
新庄村成立的传统资源共管会是一个新鲜事物,作为社区集体利益的主张者,其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要定性的话,传统资源共管会显然不是一家乡镇企业,那么它是社团,还是非企业单位?是村民自治组织,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10条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即: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十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新庄村传统资源共管会就其成员而言,只有49人,离法定条件正好差1人;就其人员来说,都是非专职人员;就其经费而言,只有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段)管理局资助的2000元启动金,显然无法登记为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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