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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非遗”产业化: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作者:刘锡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1-23 | 点击数:17226
 


  “非遗”保护问题,成为文化工作者和社会的焦点之一。“生产性保护方式”口号提出未久,“产业化”的口号又纷纷登陆媒体。到11月初,在互联网上搜索,竟达3800条之多。作为“生产性保护”的延伸,“产业化保护”的提出,同样备受争论。

  (一)围绕“产业化”保护的几种观点

  观点一:“生产性保护”和“产业化保护”不是一回事;“商业性经营”和“产业化开发”不是一回事

  2009年2月,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北京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上,南京美术学院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徐艺乙指出:“生产性保护和产业化完全是两回事。”“产业化要求有规模、有标准,但文化要求个性、要求独特、要求差异。产业化要求低成本、批量生产,这和手工技艺正好相悖。”要把“生产性保护”和“非遗”“产业化”区别开来。[1]

  在同时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期间,厦门蔡氏漆线雕第十二代传人蔡水况应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没有批量的生产,完全是一种技艺要靠国家来维持也不好,大量的发展生产,就能够从中培养很多的学徒,那这个行业它的发展希望就比较大,对地方的文化贡献就比较有影响。但生产性保护也不等于简单的产业化。漆线雕技艺就面临着巨大经济价值和传统制作工艺之间的矛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尊重。传统手工艺产品不应靠数量、规模化取胜,而应该小批量生产,走高、精、尖的市场路线,用高品质的原料、精湛的手工艺,融入精神内涵,增加手工艺品的文化附加值。[2]

  2009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文化部非遗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接受采访时说:他现在痛心疾首的就是,当前很多地方对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多来自“长官意志”和开发商的商业策划,既没有专家组的参与和严格审定,也没有专家的文化智慧和科学眼光,甚至简单地与地方政绩和经济收益挂钩。即使有个别专家被请去出主意,最终也是官员拍板和开发商说了算。某些官员和开发商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文化遗产被产业化了,赚到钱,就是得到了重视,起到了作用。冯骥才反驳道,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非遗”被割裂与分化。古村落中的民族语言和民间文学(民间史诗、传说、故事、歌谣等)就是消失得最快的“非遗”。[3][3]

  2009年7月,苑利(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顾军(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在一篇文章里指出:“必须分清商业性经营与产业化开发这两个概念。所谓商业性经营,就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所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产业化开发则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项目,而对其实施的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这两种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

  观点二:“产业化”是一个“双刃剑”

  早在2005年7月21日,浙江省民族民间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吴露生先生在浙江省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工作会议上发言指出:“活态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同于博物馆的保存。保护是在保存的基础上发展传承。现在一些产业化的操作方式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将这些传统文化的东西导入了现代社会,一方面又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形成了一种建设性的破坏,让这些东西失去了本色。”[5]

  2009年5月,《半月谈》记者的调查文章《打一场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保卫战》之四《变异失真:“人间国宝”三大杀手之商业化》说:“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在非遗众多门类中,属于生产性非遗范畴的传统手工技艺相对最容易转化为生产力,从而走向市场,实现商品价值。但即使在此类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问题上,许多专家也呼吁慎言产业化,以免使非遗发生变异,变得偏离其宗。著名民俗学者乌丙安称,许多地方领导一听‘利用’很高兴,但何为‘合理利用’,则很难界定,由于各个非遗项目的可生产属性不同,有的适合成规模开发,有的根本不适合。”“的确,对于非遗保护而言,产业化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则反成伤害。毕竟,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产业化包含以下要素: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与资金有密切关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非遗毕竟是文化,是超越私有与利润的人类共有的精神意义。而要解决二者的矛盾,就需要建立起非遗市场化、产业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利润分配体系,在坚持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下积极寻求新时代背景下非遗的生存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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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刘锡诚民间文化论集 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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