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还是有别样的学者,他们也非纯圣人,但保有难得的良知,在礼仪的观念和制度遭到人们唾弃之时,他们仍围绕着它来书写历史。有了他们,中国思想才在现代文化中保留了一席之地,保持了自己的历史延续性。这里我要以他们的书写为出发点,从社会理论角度进入礼仪这个题域。我从中选出三个人的三种论著,以充作讨论的起步:
1.李安宅《<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930]年版);
2.费孝通“礼治秩序”,载于其《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1947]年版);
3.钱穆“礼与法”,《湖上闲思录》(三联书店,2000[1948]年版);
李安宅是一位重要的人类学老一辈,他是出名的藏学人类学,也是中国人类学界最早从事海外研究的学者之一(他的印第安人研究,有相当的开创性)。李安宅对于“礼”的论述,人类学和社会学界注意得不够,其实它蛮有意味。如同不少比较文化研究者,李先生谈“礼仪”时,注重它的层次性,更注重作为其核心思想的“中庸”。所谓“中庸”,在人类学中可以理解为一种介于“野蛮”与“文明”之间的状态,古人称之为“文质彬彬”。“文质彬彬”,是既质朴,又文雅,质说的是原始,文说的是文明,所谓“礼”的思想,即主张是这二者之间寻找一个中间路线,不至于失礼,又不至于为了礼而变得过分的虚伪,“文过饰非”。李安宅的《<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研究》一书,早已于1930年出版,作为一位人类学家,他笔下的“社会学研究”指的是一种以“社会”观念为中心的分析方法。
《<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研究》的建树极高。除了谈到礼仪的“文质彬彬”之外,李先生在该书中提出了礼仪的诗学态度,李先生主张,礼仪这东西,关键是表达感情(人情)。礼仪的理论基于一种设想:人们是因为爱对方,所以才用礼仪来尊敬对方,这种爱和敬,如同诗歌里表达的那样,是充满感情的。古人之所以老将“礼”与“乐”混合起来谈,便是因为“乐”的感情表现是“礼”的一个重要属性。
从李先生的书,可以窥见古代中国观念之特征。他在书中的一个地方提到,在他看来,宗教与白日梦有密切关系,说人因在白天做梦才发明了“宗教”1,这使我感触良多。
西方神学和人类学,都说宗教是人根据晚上的梦想象出来的,晚上做梦,人“灵魂出窍”,到处游荡,人类学家想到“万物有灵论”。
而李先生说人白天做梦,“白昼见鬼”,“明知故作”,造就了礼仪。
白天做梦和晚上做梦有不同,因为白天做梦有一种“自觉”,晚上做梦是无意识的。根据“自觉”造就信仰,与根据无意识造就信仰,二者之间的差异很大。
李安宅对于礼仪的定义,具有综合性,他罗列了礼仪的十几个特点,其中特别强调了等级、交换和道义。将他那些有些须混乱的综合再次加工,可以看到,礼的等级性是基本的,而这并不排斥礼起源于原始的互惠交换模式。而“道义”,则与人类学交换理论中的“obligation”概念相联系,重视人与人的“相互担当”与“相互依存”。
李先生的《<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研究》,居然也特别像是一部以礼为中心的人类学导论。他谈礼时,区分语言(包括亲属称谓),涉及认识论、分类、物质文化(食品禁忌、建筑、游行、什物、职业等等)。在宗教方面,李先生涉及到了人生礼仪、占卜、神谕等等。关于战争,他又指出古代战争的礼仪性,如战前的占卜和宣誓,战中的“阵容”等等。
费孝通也是人类学的老一辈,他关于“礼治”的论述,出版于1947年,其中的一些观点,关注的是社会的形成与文化的关系。费先生对于“礼治”的论述,重点放在乡村的“无讼”,其要表露的心境,是一种对于“同意的权力”与“横暴的权力”的区分。2这个区分,启发来自人类学,是对有别于强制的统治的乡村自主社会的鼓励。如今,不少法学家去乡村,也是去寻找这种“同意的权力”,而费先生早已告诉我们,这种权力,是以历史上遗留在民间的礼仪观念为基础的。如今,些许法学家老谈 “礼失求诸野”,意思是要去乡土中国寻找一种不同于法律这种“横暴的权力”的秩序模型3。费先生对这点,早有预见。费先生以“礼治”来替代法学家所说的“人治”,说这个形容更准确。什么是“礼治”?他的定义是:
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的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样的规范的是传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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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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