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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卫 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
——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
  作者:科大卫 刘志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1-15 | 点击数:24279
 

  从法术到礼仪

  在我们做了较多研究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明代之前的乡村几乎谈不上有什么儒家的教化,在佛、道和巫觋在乡村中有广泛和深刻影响的时代,通过文字的法力沟通乡民与神鬼力量之间的联系,安排乡村中日常生活秩序的,是各种各样的法术和宗教仪式。到明清时期,当士大夫要利用文字在地方上推行教化的时候,他们采取的一种主要途径,就是在地方上推行种种儒家的“礼仪”,并同时打击僧、道、巫觋的法术。在明代,广东的士大夫编制了一系列有关礼仪的书籍,其中最早的大概是明初唐豫的《乡约》。[xv] 到成化年间,新会县知县丁积编了《礼式》;[xvi] 嘉靖年间黄佐编了《泰泉乡礼》[xvii];与黄佐差不多同时,霍韬撰了《霍渭崖家训》,[xviii] 然后是隆庆年间庞尚鹏撰《庞氏家训》。[xix] 虽然早期制定的礼仪主要以乡约的形式出现,后来则主要以家礼形式出现,但明代珠江三角洲的“乡约”其实包括了家礼的成分。

  明初礼仪最主要的根据是洪武年间有关祭祀的法令,其中“有官爵者”与平民的礼仪不同,按照丁积和黄佐的意见,“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礼制》”。所以,唐豫《乡约》一类礼仪典籍,主要是以庶民社会为对象。有关庶民方面,《洪武礼制》所规范的,只是在里社进行的祭祀土地神和无祀鬼神的礼仪。而唐豫《乡约》十条,除了两条有关税收,一条配合里甲制“出入务相周知"外,其他七条的内容,都与《朱子家礼》有关。其中包括,第三条有关冠礼,第四条有关婚礼,第六条有关父母丧礼,第七条有关祭礼。另外的三条,第五条说明“父在,子虽老,犹立,"第八条提倡“礼重往来",意思就是在行冠、婚、葬、丧诸礼时,邻里亲朋应该互相辅助,第九条提倡勤读书、整衣冠、禁赌博等有关修身的事情。我们可以说,唐豫《乡约》虽然形式上是乡约,但实际上已包含推广宋儒“家礼”的内容。

  丁积的《礼式》在这方面的特色更为明显。万历《新会县志》记录《礼式》的成书过情如下:

  程子曰:古之成材也易,今之成材也难。知其难即应反其所尚。是故敦伦正俗,惟礼为大。冠、婚、丧、祭四者,又礼之大节也。新会冠礼废弛;祭则随家厚薄,有祠堂,则行春秋之祭;婚礼无问贫富,皆行聘,皆行亲迎。疾病少事医药,有事则祈签问卜。丧葬多信风水,间有火葬。其善者,先王之泽也,其不善者,教化不明之故也。成化中,知县丁积与白沙陈献章酌为礼式而揭示之,分巡陶鲁、提学赵瑶皆有文移举行,曰:近年民伪日滋,礼教寝坏。以新会观之,品节不修,上下无别。大则害义,小则伤财。害义者无分,伤财者致窘。无分则僭乱作而名器轻,致窘则恩爱衰而盗贼生,此而不禁,谁之咎也。今遵高皇帝礼制及朱子家礼修举而正之,若冠礼祭礼则但举其废坠而已。至于婚嫁论财,费用不经,侈服无度。丧葬饮酒焚尸,凡此皆宜速改。

  从这类言论,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见士大夫在乡村中的所谓“教化”,一方面是推行儒家的礼仪,同时也打击僧、道、巫觋的宗教。丁积本人在新会推行礼教的做法,就是“尽毁邑中之淫祀,而以礼教禁民之邪”。与此同时,他把自己的家谱整理出来,希望用作为“教化”的榜样,这也可见当时家族的礼仪显然还不是一种普遍的规范。[xx] 不过,成化年间推行标准化礼仪的行动,还远远不及嘉靖年间那么广泛和深刻。嘉靖元年,魏校到广东任提学副使,大毁所谓“淫祠”。[xxi] 黄佐《泰泉乡礼》就是这个年代编成,所以其中特别多反对道巫的言论。

  黄佐《泰泉乡礼》可以说是丁积《礼式》的详细修订本。《泰泉乡礼》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乡的礼仪,尤其是有关乡约、社学和社仓等方面的安排,所以有关家礼以及冠、婚、丧、祭等礼仪的成份,看起来不如在丁积的《礼式》中占有那么大的比重。但在《泰泉乡礼》中关于“四礼”的部份,就明确注明“俱依文公家礼”。《泰泉乡礼》中的家礼色彩还可以从乡约的誓词看出来。《泰泉乡礼》规定,庶民每月要按明朝法律规定到社坛拜祭,其间约正在神坛前带领乡民发誓,拟定的“誓文”如下:

  约正某等,敢率同约者誓于里社之神。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遵行四礼条件。毋背乡约。齐心合德,同归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为了表示乡民也同时发这样的誓词,其他在场的人也必须随声呼应道:“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殊殛。”这段简单的誓词特别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它与《洪武礼制》中拟定的誓词不同。《洪武礼制》中规定在里社祭祀时所发的誓词如下: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葬丧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xxii]

  这里发誓要遵守的“礼法”,在《泰泉乡礼》明确改为根据朱子家礼拟定的“四礼”;违礼者可由同里之人“先共制之”的规定,也没有出现在《泰泉乡礼》的誓词中。可见《泰泉乡礼》也是在乡礼的外观下,把“家礼”作为乡村教化的核心。

  在明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礼仪典籍的传统,都是倾向于把家礼作为乡礼的核心,但到霍韬和庞尚鹏撰《家训》的时候,关注点开始发生了变化。《霍渭崖家训》、《庞氏家训》以及后来许多收在族谱中的“家训”,重点其实都不在礼仪,而是在于家族的维系,尤着重于族产的管理。《霍渭崖家训》的内容,包括田圃、仓箱、货殖、赋役、衣布、酒醋、膳食、冠婚、丧祭、器用、子侄、蒙规等等。即使冠婚和丧祭的两章,主要内容也不是仪式的安排,而是仪式所需经费的安排。例如规定“凡女许亲,先禀家长。不禀家长,不给奁资,仍记其过于簿”之类。这类有关财政的问题,是围绕族产而建立的家族管理问题。在嘉靖年间以后,变成讨论家族规范的最主要题材。这个转变发生在礼仪演变之后,我们以后再讨论。

  这里需要先说清楚的还是礼仪演变的过程。虽然宋儒的礼仪尽量减低奉承鬼神的成份,但强烈的宗教色彩还是很明显的。整套《朱子家礼》规定的礼仪,都是基于神灵的存在这一假设。《朱子家礼》中的“丧礼”部份,清楚显示礼仪的目的,就是透过灵座,把死人的灵魂,引到在墓地所点的神主牌,然后以神主牌的形式,迁入祠堂供奉。在冠、婚、丧礼中,祭祀都是必经的环节,而“祭礼”更是包括了“质明奉主就位,参神、降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受胙、辞神”[xxiii] 等环节,假定整套祭祀仪式都是一个直接与神灵沟通的过程。在“通礼”中,“出入必告”和“有事则告”等规定,亦包括了假设神灵在场的意味。如“出入必告”的规定是:“主人主妇近出,则入大门瞻礼而行。归亦如之。经宿而归,则焚香再拜……”[xxiv]如果不是假设神灵在,这套程序根本没有意义。

  所以,虽然宋儒宣扬礼教注重人格的训练,但民间的宗教观念还是著眼于祖先的荫庇,宗族的礼仪则把两者结合了起来。不但乡民如此,豪门大族的做法也是如此。明代有一种名叫“报功最"的仪式,不仅假设祖先在场,而且可以参加对子弟在族产管理上的评价。以下一段引文摘录自《霍渭崖家训》中有关这个仪式的详细规定:

  兄弟侄岁报功最。元旦谒祠堂毕,参家长毕,众弟子侄参拜毕,乃各陈其岁功于堂下。

  凡岁报功最,设祖考神位中堂。家长侧立,兄弟以次序立两廊,以次升堂,各报功最。报毕,趋两廊序立。

  ……

  凡岁报功最,中最下最,无罚无赏。若无田一亩,无银一两,名曰无庸。司货者,执无庸者,跪之堂下,告于祖考曰:请宥之。无庸著叩首,谢祖考,乃退。明年又无庸,司货者执无庸者跪之堂下,告于祖考曰:某某今又无庸。请罚。家长跪,告于祖考曰:请再宥之。无庸者,叩首谢祖考,乃退。明年又无庸,司货者执无庸者跪之堂下,告于祖考曰:某某三岁无庸。请必罚。家长乃跪,告于祖考曰:某某三岁无庸,请罪。乃罚无庸者,荆二十。仍令之曰:尔无庸,不得私畜仆婢,以崇尔私,用图尔后功。

  这一仪式是在祠堂参拜祖先之后,在祖先牌位之前进行的。类似的仪式并不仅见于珠江三角洲,安徽省徽州府祈门县的《窦山公家议》中亦有一份万历三年的“告文",一开头便说明:“管理众事嗣孙程 程 程 程 程 壹年已完,今将事宜手册谨告于我祖考窦山公之神前……”[xxv] 告文下文包括本年新收米麦。可见向祖先直接报告当年管理家族事务的成绩是相当普遍的仪式。

  由此看来,即使由宋到明士人推动的礼仪改革没有标榜祭祖的宗教成份,祭祖基本上还是一种宗教仪式。这就是说,宋儒提倡的礼仪改革,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改革,而只是根据他们对古代礼仪的理解演化出来的宗教正统化。但是,因为祭祖在他们的宗教观占据主要地位,由此进一步引起了宗族礼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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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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